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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曝光!湖州市2022年度“十大侵权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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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18:15:52|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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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3月15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筛选了2022年度十大侵权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警示经营者和消费者,杜绝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权益保护意识,共同打造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一: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兴织里某童装商行等八家市场主体在网络平台直播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人线索(涉嫌销售“飞丝”羽绒服)组织举报人与吴兴织里某童装商行等八家市场主体就其在网络平台直播销售的二十余款儿童羽绒服进行现场辨认和当面质证产品来源归属等,并对上述二十余款儿童羽绒服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浙江中越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受检产品(儿童羽绒服)普遍存在填充物品质要求、使用说明(标识)不符合要求,部分款式儿童羽绒服甚至存在涉及安全的指标绳带不合格,上述二十余款儿童羽绒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的规定,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八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主体共作出28.4万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当前,网络直播营销发展势头迅猛,为消费者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消费纠纷。有效整治直播乱象,打造直播新生态,需要法律、观众以及直播从业者的共同努力。网络直播不仅要以法律为基准,更要追求高质量。观众要提高直播的审视标准,直播从业者也应对自己严要求,充实自身,精心打造内容,创造直播价值。

案例二: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州市南浔区某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区医疗机构综合查一次”检查中发现,湖州市南浔区某医院涉嫌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经查明,该医院生化检验收费分为急诊生化检验和常规生化检验两种,急诊与常规的收费差价为39.4元/次。

         急诊生化检验项目要求在半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该医院按照急诊生化检验价格收费但实际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远远大于要求的半小时。根据统计,自2021年1月至查获日至,当事人根据急诊生化检验标准收费但未能在半小时内出具报告的病例合计1461例,多收费用57563.4元。

【处理结果】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围绕该医院的行为进行了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7563.4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57563.4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落实整改,承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患者的权益。

【案例点评】
          国家高度重视医疗系统收费问题,近年来多次发文要求规范收费项目,严厉整治乱收费现象。当事人系政府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当事人作为公立医院,在向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增加了人民群众看病的负担,理应收到处罚。

案例三: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涉老妨害药品管理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德清县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诊室内发现药品“活血舒筋丹”,该药品主要用于老年人风湿骨痛等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执法人员予以扣押。经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药品批准信息,上述药品名称及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均无批准信息,上述药品涉嫌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经检测,上述活血舒筋丹检出化学药物成分:布洛芬、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西药成分。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当事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德清县局将该案件行医违法线索同步抄送德清县卫健局。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中涉案药品为老年人常用的抗风湿类药品,采取邮购的方式销售,并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通过退休的乡村医生给老年人群使用。该类药品宣称对治疗风湿、类风湿、关节疼痛等都有很好地疗效,但实际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且添加了西药成分,可能会加重老年人病情,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侵害了老年人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四: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商行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长兴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

      现场发现:店内一楼立柱上贴有名为“美白糖效果图”及“多肽的案例”的对比图片若干;一楼东侧墙边的电脑上发现PPT宣传资料,其上有“芦荟酵素西梅饮品的功效 祛痘淡斑 延缓衰老 排除毒素...”等内容。经查明,该商行主要销售多肽新主食、排油糖和酵素饮品三款产品。

      其采取组织顾客在其店内聚会时利用PPT进行宣讲,组建微信聊天群、在群内为顾客提供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产品。其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其销售的多肽新主食具有减肥、减三脂、降三高等功效,排油糖具有排油、阻油、阻淀粉、阻止肠道吸收过多油脂等功效,酵素饮品具有清理肠道、养护肠道、改善便秘等功效的行为,属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其经营的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商行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没款20270元。

【案例点评】
        该案的查办是对当下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虚假宣传市场乱象的有力出击。有效规范了食品、保健品市场秩序,切实增强老年人防范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进一步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让老年朋友安享晚年。

案例五: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30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成品仓库处两批医用外科口罩标签、说明书标示内容与经注册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经批准后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批号为001的医用外科口罩,经注册的标签及说明书载明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与经注册的内容不一致。

         上述批号为002的医用外科口罩,经注册的标签及说明书未标注“仅供防疫疫情应急使用”,产品性能未标示上述标示内容,且载明的使用期限为“2年”,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医用外科口罩的产品标签、说明书与经注册的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与经注册内容不一致的标签及说明书的医用外科口罩所获收入为7500元,违法所得为75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吉县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案件发生时,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疫物资的安全保障仍是当时重要工作。该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用外科口罩,无法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口罩达到防护效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安吉县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有效防止大量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口罩流入市场,对维护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六: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案例简介】
       2022年5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利用“湖州智慧电梯”系统对某电梯有限公司开展电梯维保工作上传的电子维保记录开展线上巡查发现,该公司上传的德清部分小区电梯日常维保记录中电梯维保照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电子签名笔迹与实际不一致,甚至出现维保人员半夜凌晨对某小区电梯进行维保的签到签退记录。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涉案小区电梯全套维护保养项目作业,而是利用“智慧电梯”系统允许的电梯定位误差在轿厢外进行维保扫码签到签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复核并虚构电子维护保养记录和签名,在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时未能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构成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电梯全套维护保养作业并虚构维保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随着近年来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用梯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一方面部分电梯维保企业以低价恶性竞争迅速占据维保市场,另一方面电梯维保企业因人手不足、维保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电梯维保走过场、维保只是扫码、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众用梯安全,群众反映强烈。

用梯安全关乎民生,政府部门严厉打击“漠视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兴某绸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例简介】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某绸庄涉嫌销售成分和标注不符的围巾,2022年07月28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吴兴某绸庄销售的围巾进行检查,并在举报人和当事人共同见证下委托浙江中越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待售的同款围巾进行执法抽检。

       经检验,抽检样品中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经询问调查取证,当事人认可了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吴兴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兴某绸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围绕该单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情况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形式出具整改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总计11054元的行政处罚,并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最终,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限内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同时承诺加强产品进货验收,保证产品质量。

【案例点评】
         湖州素以“丝绸之府”、“鱼米之乡”著称全国,其丝绸历史悠久,距今已有4700多年历史,以其精美绝伦享誉海内外,深受消费者喜爱。但市场上的丝绸产品良莠不齐,尤其是成分组成,普通消费者没有能力进行鉴别,作为经营者,必须把握好企业良心,诚信经营,用高品质的产品促进经济发展,弘扬湖州文化。

案例八: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吴兴辖区某公寓内的卫浴产品涉嫌假冒。根据线索,吴兴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行动。积极联系对接品牌方,开展外围调查,通过前期与权利人一起摸排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分析研判,制定行动方案,进行现场突击行动。

       现场在案涉公寓内发现带有某品牌标识的卫浴产品,经清点,共查获上述标识的座便器333套、台下盆326套、立柱盆9套、蹲便器5套、小便斗12套、拖把池29套、花洒324套、洗衣机龙头333个、挂件333个,涉案金额超40万。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深入调查,多次对案涉卫浴产品的工程方、销售方等主体进行调查,最终通过卫浴销售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锁定了本案的当事人为某贸易公司。

【处理结果】
       该贸易公司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上述假冒卫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由于该案涉案货值巨大,涉嫌犯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七条的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立案调查。

【案例点评】
         本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办理,突破了以往的办案模式,由销售方向外进行辐射,对承包方,销售方多点多次调查,通过深入挖掘,往纵深方向推进,向制假售假源头重拳出击,斩断假货源头,从而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动加强多部门执法协作和与相关企业间的沟通协调,互通情况信息,探索创新维权打假新方式。

          案例九: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查处湖州某医疗美容机构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吴兴区卫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拒绝提供患者病历资料及收费不合理等情况。吴兴区卫健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疗美容机构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填写七名患者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州某医疗美容机构未按规定填写病例资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另案对相关医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吴兴区卫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义务。

       最终,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并在与举报人协商后进行了退款。当事人承诺加强院内人员职责管理,优化岗位设置,保证医疗质量。

【案例点评】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诊疗活动的全面记录,在患者疾病治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及诉讼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广大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填写病历资料,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疗美容机构更应充分履行好管理职责,不让上墙的规范、制度成为工作的“背景板”。本案的办理充分展示了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质量“高要求,严监管”的监督准绳,也充分表现了卫生健康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案例十:湖州海关查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侵犯商标权案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湖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湖州海关申报出口压缩毛巾等货物,目的地为马来西亚,经湖州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390个足球使用 “CHELSEAFOOTBALLCLUB及图形”商标;380个足球使用 “MANCHESTERUNITED及图形”商标;420个足球使用 “REALMADRID及图形”商标。

         随即,海关关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人的授权生产、出口凭证,当事人无法出具。湖州海关故向相应商标权利人分别发送《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

         经权利人确认,湖州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的该批货物未经上述权利人公司授权,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处理结果】
        经湖州海关后续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足球上使用的商标,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权利类型货物的行为。

       湖州海关决定没收该批货物并科处罚款1820元。后续,湖州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公司对该1190个侵权足球作销毁处理,切实防范侵权货物流入国际市场。

【案例点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该案例中湖州海关积极发挥职能,严厉打击相关企业出口侵权足球的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权利,避免权益损害。



来源:南太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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