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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者误信培训机构“坐等取证”等承诺未报名测验,获赔部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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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22:48:55|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大消耗领域司法规范力度,助推国际消耗中心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该院选取了审理的十起涉消耗者权益保护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出现在教育培训领域。
隋某与某培训机构就消防工程师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工作职员在向隋某推销“一级消防工程师”课程时,多次强调“坐等取证”“100%下证”“密押卷”,乃至体现“加入这个班,就已经拿证了”。同时,合同中约定:培训机构不提供代报名服务,因个人原因未报名到场当年测验的,不得作为退费理由。后因隋某未报名到场测验双方产生争议,培训机构认为是隋某个人原因未报名,与其无关。隋某认为双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没有人提示他需要自己报名,应当由培训公司代其报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实际培训等情况,讯断培训机构返还隋某部门培训费。
法院体现,本案中,培训机构工作职员在向隋某推销课程时采取的话术,使得隋某确有理由信赖可以“交钱拿证”“坐等取证”,产生培训机构代报名、保过、不过退费的认知。同时,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且订立方式是线上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决定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者在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方面,应有别于传统的纸质合同,足以引起相对方注意。但培训机构除在电子合同中以加粗、下划线的文字形式举行了提示外,再未以其他形式履行提示与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培训机构工作职员明确作出“保过”“坐等拿证”承诺的情况下。因此,本案中的培训机构显然未对隋某就“不代报名”免责条款举行充分说明、告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提示,消耗者有意通过学习深造提升自身素养时,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抱有费钱服务的违规心理,“费钱办证”实不可取。同时,培训机构要想恒久、健康发展,就应合法、合规地提供教育培训服务,通过优质的培训使得学员圆梦,为自己赢得口碑。
校对 卢茜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30315A0A8RC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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