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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教育部今天在其官网发布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要遵循公益性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校外培训要遵循公益性原则,要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等级考试和竞赛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开展校外培训
《征求意见稿》指出,违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208A074FH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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