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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生孩子之后就只能干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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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3:51:15|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广州中院公布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调岗为校园保洁工的案件,法院判决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但其实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非常复杂,当事人至少两次仲裁两次诉讼三次判决两次申请强制执行,而同期该校另一名同样遭遇的女教师得到的赔偿却少很多,这又是什么原因呢?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根据广州中院公众号发布,广州一位谢女士是某小学的教师,产假结束后申请返岗被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谢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公布后网友有的是表示支持,也有人怀疑为什么这个案子判得这么少?一共才六万多块钱嘛。
我对这个案例也很好奇,去查了一下发现,这个案件的过程要远比我们看到的复杂得多,而且同期还有一名同样遭遇的女教师,并没有像谢女士一样拿到2N,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目前可以查到涉案的小学是广州市番禺区一所民办小学,有网帖认为其是当地幼升小十大小学之一,公开资料每年招生4个班,大概一届一百七八十名学生。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这位谢女士是2014年5月12日入职,2020年8月4日开始休产假。
在产假还没结束的时候,也就是2021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十二,她就向学校递交了返岗申请,结果一直到3月30日产假结束学校也没有安排。


根据判决文书记录,谢女士提交的一段录音显示,在当年4月2日校领导曾经提出无教师岗位,只能安排清洁工或门卫岗,这遭到谢女士的拒绝,中间谢女士就一直没有返岗。


到6月15日学校发了一个不续签通知书,说明到7月10日合同终止,结果谢女士的维权经历就此启动。
目前的信息显示,谢女士一开始只是索要3月31日和4月的工资,但是在7月29日被劳动仲裁驳回,由于劳动仲裁文书没有公布不清楚理由,怀疑是因为她没有实际返岗。
于是在9月6日,谢女士第一次提起诉讼,这天距离她哺乳假结束还有一天。
当时谢女士的诉讼请求还是索要工资、补差额等,没有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所以诉讼请求就只有四千多元,看后续发布的判决书,谢女士是有律师的,不知道为什么这么选择。
结果因为她没有实际返岗,虽然法院也认定那排门卫及清洁工岗位明显带有侮辱、惩罚性质,但是她本人未及时返岗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导致其损失扩大,最后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2100元/月计算赔偿的,判决学校支付2196.55元。
有趣的是,就这个钱学校也没给,天眼查的资料显示,2022年1月29日该校被强制执行了2197元,资料看就是这个案子。


但显然这个钱也太少了,现在的信息显示,在一审前后谢女士又申请了劳动仲裁,这次的诉求就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了,诉求部分获得劳动仲裁支持,这个劳动仲裁是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
期间谢女士又起诉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到2022年9月13日,一审法院判处学校支付64781.85元。
这里说明一下,实际上这次法院支持了我们通常说的2N,也就是劳动法规上的惩罚性赔偿,谢女士获得7.5X2倍的月薪赔偿,但她的月薪只有3892.09元,这个薪酬在广州番禺地区算什么水平我也不了解,反正在北京不算高,乘完了也就是不到六万块钱。
这里拖欠工资的部分,还是因为她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还是按最低工资计算的,加上退还的公积金、入职保证金才是六万多。
结果这次又没给,又是到2023年5月10日强制执行的,应该是拿到了。目前这个案件的信息跟广州中院公布的都对得上,只不过不是近日审判的,二审判决是去年3月30日作出的,可能法院对近日的概念跟媒体的不太一样。


让我意外的是,同时我还查到这个学校其他的诉讼信息,发现同期还有一个龚女士,跟谢女士情况一样,甚至她们的律师都是一个人,也是产后被安排门卫保洁岗位,也是申请仲裁、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
但是这个龚女士的结果就不是那么美好了,首先她入职时间短,是2017年入职;其次她工资也低,才3171.14元/月,这样她能拿到的赔偿本来就少。结果她一审的时候还得到了三万多的赔偿,二审赔偿反而少了一万多。


根据二审判决书的内容看,她主要是没有收到学校的不续签通知书,至少她证据里没有,结果她的合同解除时间以她诉讼的时间为准,而且是算她自己解除的,虽然也是认为学校安排门卫保洁岗位有过错,但是这就只有N了,所以她强制执行就拿到20525元。
这一组案子看了下来,我觉得应该肯定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保护,并且从制度上已经做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就是俗称的2N,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问题。
一个是惩罚性赔偿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的,这样越是低收入的人,这个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反而越弱,但其实越是低收入的人,他自我保护能力、维权意识、维权手段越有限,法律对他的保护并没有因为他的弱势增强,实际上就是减弱了。
这就好比如说,有的人身体不好,天冷要多穿几件,你说大家都穿一样的就是公平,这恐怕并非如此。
其次,这个维权成本还是太高,尤其是仲裁、诉讼的周期太长,以谢女士为例,他2021年春节开始要求返岗,结果到去年5月30日才通过执行拿到款项,得亏不是像中院文章写的是近日审结,否则这个周期也太长了,她还是找了律师的,也要花这么长的时间,很难想象如果普通人没有请律师是什么结果,这中间要花多少的精力,多少的时间,最后只是拿到几万块钱的赔偿,恕我直言维权性价比不高。
第三,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摊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比如说这两位女士都有一段时间没有返岗,但是她们不返岗是因为学校不配合,不是她们不想上班,虽然说她们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许有责任,但是普通劳动者并没有这种经验,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要求他们像精通法律的法官一样,及时采取措施,我个人很怀疑这个要求的合理性,扪心自问大家有多少人能做到这里所谓的及时,以此认定她们被拖欠的工资只按照最低工资计算,恕我直言不是光工资最低,而是法律的同理心也低到让人惊讶。
第四,其实这件事归根结底是一个生育成本谁来担当的问题,学校不安排返岗说到底是因为这两位女士生育中断了工作,客观上重新安排也有成本,学校不想安排就解聘,老实说究竟是完全没有意识到违法,还是说把违法也当成了可接受的成本,或许这个学校不一定是这样,但现实中未必没有用人单位这么想。只要违法成本小于用人单位分摊的生育成本,那怎么选择大家也心里有数。
因此我个人会建议,一个法院善用手里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可以酌定赔偿的部分,应该尽量向劳动者倾斜,尤其是收入相对不高的劳动者,适当放宽赔偿幅度和举证责任,特别是要考虑到劳动者的认识能力,真正做到“如我在诉”;
二是考虑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劳动争议也是民事诉讼的一种,但是现在劳动争议中很少采用精神损害赔偿,按理说我失去宠物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我失去工作却没有呢?难道我这工作不如狗么?更何况用明显跟我岗位性质不符内容来羞辱我,难道这不应该赔偿么?如此劳动者尊严何在?
第三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立法层面应该考虑行政执法处罚,尤其是针对侵犯孕期、哺乳期女性权益的,应该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增加这种违法成本,让用人单位不再只是把违法当成可接受的成本,真正的实现敬畏。
第四,我认为政府层面应该对有女性员工生育哺乳的企业推出优惠措施,这样分摊一部分的生育成本,让企业负担降低,实现疏堵结合。比如说是不是可以考虑免除一定的应税额,或者在其他一些方面给予优惠,这样让企业真心愿意接受女性员工生育,进而从根本上改善女性生育的职场环境,这或许相比单纯的处罚更能起到效果。
以上就是我对女教师产后被安排保洁岗案情况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313A0A7TX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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