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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新闻讯(记者武永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5 级博士研究生刘某,因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根据有关规定,对刘某作出退学处理。
3月4日,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的《关于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某应予退学的决定》显示,刘某,1976年出生,今年48岁。学校多次联系刘某,均未收到本人回应。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23年12月20 日会议审议决定,该同学应予退学,准予肄业。如对本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奔流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对于未能在第9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311A00L9F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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