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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8年多物业费被告状,法院:追讨物业费不可随意“翻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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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州某小区一名业主8年多来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状至法院。因定期交纳的每笔物业费应独立计算诉讼时效,终极法院未支持物业公司对其中5年多物业费的补交诉请。12月18日,该案入选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全省法院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7月,徐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江苏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物业费半年交纳一次,业主应当按房屋产权面积在每年的1月和7月主动交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满一年的,物业公司可以直接告状。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该小区业主杨某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题目、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等,自2013年9月后便不再交纳物业费。
2022年1月,物业公司在向杨某催交物业费未果后告状。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认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题目,且部分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哀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哀求。
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费用。因物业费属于定期交纳,每笔物业费应系独立之债,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因此,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在每期物业费诉讼时效届满前以催交等方式主张权利。就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江苏某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过权利,故法院未支持其该期间物业费的诉请。
据介绍,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独立、可分,应认定为独立债务,因此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如物业公司未及时主张权益且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物业公司的相干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视频剪辑:庆苗苗
校对 李海慧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1218A05OEJ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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