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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住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中学教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答应,于2019年8月16日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检察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检察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检察查明:
2019年8月5日凌晨,在洋州街道服务处**巷**号**楼王某某的租住处暂住的被告人王某某,以“谈论填报志愿的相关事宜”为由,与租住在同层隔壁房间的**中学高三结业班门生杨某某搭讪、谈天并进入杨某某房间内。交谈过程中,因两边有手部触碰,王某某便产生了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先后采取拉手、搭肩、搂腰等方式摸索性靠近杨某某,均遭到杨某某拒绝,被告人王某某遂将杨某某宿舍门关闭,将杨某某按倒在床上,捉住杨某某的双手,强行亲吻其嘴巴、脖颈等部位,手在其乳房、大腿等处乱摸。杨某某用手掐住王某某脖子反抗,王某某被迫松开杨某某。二人起身后,王某某抓着杨某某的手一起坐在床边。杨某某以肚子饿想吃香蕉为由站起身拉开与王某某的身材隔断,后以洗西红柿为借口走出房门,趁王某某不备,光脚逃至其朋侪租住处求助。后在房东陪同下拨打报警电话。接警后,办案职员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致杨某某手腕部、腰部、膝盖部差异程度擦伤,王某某颈部有掐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多次用稍微身材打仗均被被害人拒绝,明知对方不愿与本身发生性举动的情况下,利用身材上风压抑对方意图实验强奸,因被害人的自救未能得逞。其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铎
2019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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