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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天地] 人心坏了,二手车套现,诈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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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3 07:31:06|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有很多二手车企业反馈,由于经济形势变化,人心越来越叵测,不但是很多个人客户“诈骗”,甚至一些二手车同行也越来越明目张胆的开始坏规矩了,渴望下面的案例给各人一些提示,谋划不易,注意防范经济犯罪!今天就把近期的两个案例分享给各人,提示提示再提示!案例1:首先我们普及一下什么时间套现车,我想各人对于套现这个词并不陌生,套现顾名思义就是套取现金。套现车就是将车抵押获取现金,随着生活压力的急剧增长,有些人走了歪门邪道,使用法律空隙来套取国家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进行非法的勾当。套现车分为二手车套现和新车套现,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新车套现和二手车套现的意思,这里就不逐一解说了。套现车大体零首付居多,而且抵押标记有很多种,有抵押融资租赁公司的,有抵押银行的、有抵押厂家金融的。不管是抵押在哪里,套现车都是不可以买的,因为套现车给各人带来的风险是不可预知的,如果原车主没有还款就会构成诈骗,导致车辆锁定,构成刑事犯罪。套现车从法律上来讲就是违法的,如果原车主没有履行承诺按时还款就会构成诈骗罪,车辆就会被锁定车,不能正常上路行驶了。
具体案例情况公司厦门聚电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聚电时代)于2024年7月30号在珠海市鼎泰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名车)购买一台24款蔚来ES6,对接人钟XX。我司接到车辆后发现此车存在抵押贷款,俗称套现车,随后与钟XX沟通退车遭拒绝,钟佳佳声称车辆能正常过户不存在合同违约,钟XX频频强调车辆一个月内能正常过户,并且车辆车况无任何问题,对于存在抵押贷款一事避重就轻,最终协商无果。鼎泰名车拒不退车并且表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保证该车来源正当,无任何刑事责任、经济纠纷等与该车有关联的一切事情,否则甲方要退还实收的全部车款”,该车辆后经聚电时代与原车主核实,确实存在抵押贷款,我们强烈谴责这种破坏行业诚信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举动,并将对鼎泰名车提起诉讼。以下为本次交易的部分细节截图。






二手车小胖说:
案例1当中,二手车同行之间交易,本着平等信任原则,商业合同原则进行,其中针对于车辆过户约定明确应履行,出售方应承担约定责任义务,追诉原车主的“诈骗”问题,同时我们也告诫广告二手车同行之间交易应有保证金、保障体系和规范合同合约,确保交易的安全。哪怕是熟人,这个时代,很多人心坏了,也会出问题,要按照商业原则来!案例2: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新能源二车手消费者要求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先生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购买前通过微信向甲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该车是否有车损、名誉贷款等问题,甲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回复没有问题。后张先生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44万元,并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张先生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用车人账号变更遇阻,遂网上咨询厂商APP客服,客服回复称该车辆可能存在原车主未结清名誉贷款或其他问题,故用车人账户无法变更同时,客服提示张先生,案涉车辆存在名誉贷的情况下会因未实时还贷而使车辆系统随时被关闭,导致无法使用。张先生遂立即找甲公司协商,后甲公司向张先生表示,经与汽车厂商沟通,用车人账号已变更为张先生。不过,公司对于车辆系统关闭的问题无能为力。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甲公司存在故意欺诈,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全额返还购车款44万元及因涉嫌欺诈承担双倍赔偿金88万元。甲公司辩称,其从前手车主处以43万购得案涉车辆,以44万的合理价格向张先生出售,且已经如约完成车辆全部权变更登记,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的基础。
后续,张先生变更用车人账号遇阻,公司也是积极协调处理,不存在任何欺诈举动。张先生要求公司查清案涉车辆首任车主是否有名誉贷显著加重了公司的交易负担。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比甲公司从前车主处购买该车辆的价格与其向张先生出售该车辆的售价,尚在合理的利润区间范围之内。为核实该车辆是否存在购车名誉贷,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本人当场与该车辆厂家进行电话核实,但未能核实乐成。后法院依职权调查,经多次沟通,该车辆厂方告知颠末其联系原车主,确实存在“购车名誉贷款未还清”“可能会导致充电受限”情形。张先生作为该车辆车机账号中的主用车人难以核实清楚是否存在购车名誉贷、是否影响该车辆的使用,甲公司并未成为该车辆车机账号中的主用车人,此时要求甲公司查清上述事实实属超出其能力、太过加重其负担。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举动,张先生提出的甲公司存在故意欺诈、应承担二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无法予以支持。尽管如此,张先生系出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告知并产生错误认识后与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尽管甲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告知现无法认定为故意欺诈,但也是导致张先生产生错误认知并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原因。
现张先生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可以予以支持。金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张先生应向甲公司返还案涉车辆,甲公司向张先生返还购车款44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目前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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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小胖说:
案例2当中,被告这家二手车公司实属“倒霉”,但是在其过程中充分履行了告知和尽力原则,并没有存在故意欺诈的举动,也属于被“卖车人”坑害了,同时法院也认定了这台二手车利润合理范围,主体责任履行,因此支持了退车退款。但是这家二手车公司车辆拿回来以后还要继续诉讼卖车人,又是漫长的过程,同时车辆停放期间的折损和折旧也是风险和损失。收购个人车辆,尤其新能源二手车,不但要查询维保记录、保险记录、还要马上过户,尤其是目前谋划,应该正规谋划流程,包括征信查询,贷款查询等,严格业务流程,杜绝可能风险。还有提示,就是智能化车机的变更,这些也要和厂家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厂家的政策和相干风险问题。10月25-27日,即将在南京召开首届新能源二手车实战交换大会,100家优秀的新能源二手车企业家将分享更多干货和踩过的坑。感谢蔚来汽车、查博士、有辆拍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其他支持企业还在充电中,期待南京相见!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1011A01BA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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