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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在河南开封的蔚来换电站被当做违章建筑拆除,引起全网热议,这件事情究竟如何?到底谁是谁非,不妨冷静下来一起详细研究分析一下。
一、建设工程需要哪些手续?
我国的建设工程的主要环节一般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竣工验收这四个环节。在这些环节里,一般需要提供到的文件包括:
1.发改部门提供的立项批复;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符合设计资格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设计文件;
5.人防部门的《人民放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报建后获得城乡建设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8.竣工后需要向进行竣工验收手续;
9.不动产登记部门获得权属证明。
二、蔚来换电站建设合规么?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换电站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几乎全部的充换电站的建设都是要通过发改部门批复或立项的。所以,充换电站建设也是需要和全部的建设工程一样履行全部的手续的。
但是在2015年以后,出了一个新的环境,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其中序言部分“什么是充电基础设施”做出了明确定义:“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所以,换电站属于充电基础设施是非常明确的定义,没有任何的争议。
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换电站建设到底需要哪些手续呢?在国务院这个文件中第十五条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从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务院明确规定了“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现有停车位建设换电站确实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的大部分手续,仅需要发改委备案后就可以实施,但是由于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当然也无法核发相关竣工手续,不动产部门也无法核发产权证明等。
从一份网传的涉事说明上来看,蔚来的执行公司确实按照相关手续履行了各种建设的手续,也确实得到了当地住建和自然规划部门的“不需要办理住建和规划部门手续”的认可。(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规划,住建部门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三、开封城市管理部门做错了么?
那么看起来,蔚来的换电站完全合规,那么是开封市城市管理部门错了么?
根据开封市城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述,换电站违反了《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八条,责令拆除。
首先我们要说说《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有权利对此事做出规定么?
答案是:有权
首先,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南阳、焦作、平顶山、开封、安阳、鹤壁、驻马店、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所以开封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所以,开封市的《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当然有权利对此做出规定,比如,部分网友提出“国务院的文件难道管不了一个开封?”
答案是:并不矛盾。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主要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级次,总体来说: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主要由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规范性文件,称为“国家行政法规”,其文种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大及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其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其文种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办法。
3、规章:国务院的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狭义的法律)和法规(国家行政法规),在其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部门规章”。
从上面,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应当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目前看来还不属于国家行政法规。
其实,在事件中这些问题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文件并不矛盾。
国务院的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是“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开封市的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是“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其实,开封市的要求很简单,说通俗点就是:在办理各种手续前,先问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这事行不行?
其实,不仅仅是开封,整个河南都是如此,因为《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均是如此规定的,开封的条例只是依照上位条例的规定而已。
所以,我认为开封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地方法规对换电站这样的一个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管理,而且执法流程明确,文书规范,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没有明显的问题。
四、争执究竟在哪里?
既然大家都没有问题,那么此次风波争议究竟在哪里?个人认为,还是新生事物的定义尚不明确,站在城管局的立场,换电站这样大小的构筑物,肯定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那么根据条例规定,事前必须征得城管局的同意,才能走下面的流程。
站在蔚来的立场,换电站就和充电桩一样,只是停车场的一个附属配套设备,就像停车场装个闸机,加个照明电灯这样的办法,应该不涉及到相关条例规定,因为既然充电桩能建,换电站也可以建。
再根据蔚来执行公司的说明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换电站建设的过程中,其实这个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城市管理部门可能就这个问题已经和施工方发生过交涉,但是双方就此并未达成一致,蔚来方面可能处于进度或者其他原因的目的继续建设,城管部门则处于管理和执法的考虑进行强力管理,虽然可谓各尽其责,然而结果并不理想。
那么对待这些新生事物该怎么看,如何办?这让我想起了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重要思想方法:
“不要拒绝变,拒绝变化就不能进步。”
他将“变”与“不变”的辩证法阐述得精辟透彻:对各种新事物,“不要拒绝变”,又要正确分析这些新事物的新变化,科学判定其性质和发展前途。对于好的进步的趋向,要鼓励其发展;对于不好的落后的趋向,则要加以遏制;对于一时判别不清的,可以允许试,看一段再说。这是一种既积极又稳妥的办法,有利于新生事物的成长,也有益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发展。具体到换电站这个事情上来说,我们是否也可以在这个精神中去罗致一些聪明,用“蔚来允许试,城管可以看”的思路去做一些实验呢?很开心,在文章就要写好的时候,有了新的进展:
有事好探讨,众人的事众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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