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38|回复: 0

[情感求助] 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丈夫跑到驾校殴打对方,云南检方起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2-5 17:13:08|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昭通40岁夫君吴某某因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跑到驾校殴打对方,致其头部稍微伤、脊柱部位轻伤二级。过后,吴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方以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冒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内容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生,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某镇某村。
经依法检察查明:2022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妻子肖某某与杨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大关县某镇某驾校找到杨某甲,在驾校楼梯间,吴某某捡起一把洋铲击打杨某甲,致杨某甲头部受伤,后杨某甲往楼下跑时摔倒,吴某某追上后用断裂的洋铲把把(木棒)打杨某甲腿部,被肖某某拦下。
经鉴定,杨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稍微伤;脊柱部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院以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冒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检察院表示,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30205A04LKN00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