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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灌云警方再通报“高三学生跳河溺亡”:系因个人情感纠葛,未发现被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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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20:35:21|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9日,江苏连云港灌云县公安局针对“高三学生跳河溺亡事件”再发通报:
2023年12月9日凌晨,灌云县某中学高三学生张某离家外出后失联。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多方力量,持续开展调查搜寻工作。
2024 年1月14日,张某尸体在县城东方红大桥下游1.5公里左右被发现并打捞上岸。县公安局通过开展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综合认定张某系因个人情感纠葛跳河自杀。
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12月9日4时04分,县公安局接到张某的同学报警称:“朋友张某向其发信息,声称有轻生念头”。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人员查找工作,通过走访调查并循线调阅监控视频,确认当日1时45分,张某从与其母亲共同租住的灌云县某小区北门外出。
2时01分,张某进入某烧烤店购买饮料,随后用手机扫码打开一辆共享电动车沿南京路南侧向东骑行。2时23分,张某进入某面庄,购买一份面和一瓶酒,饮酒用餐后离店。2时42分,张某在面庄门口扫码打开一辆共享电动车向东骑行,2时46分,至东方红大桥桥西某市场北门西侧后,步行上东方红大桥桥面南侧人行道逗留徘徊,期间,通过微信向多名同学发送轻生告别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QQ 空间发布“ 遗书”。4时01分,张某从东方红大桥桥面南侧人行道偏东处跳入河中。
事件发生后,一直搜寻打捞未果。2024年1月14日11时03分,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向阳大桥桥北处河内疑似有一具尸体漂在河上”。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组织人员打捞、现场勘验,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
11时56分,尸体被打捞上岸。因尸体腐败、死亡性质尚不明确,无法当场判明死者身份,且围观人数众多,为保护和尊重死者隐私,不宜在现场开展尸体辨认。随后,尸体被转运至县殡仪馆尸体检验室。
12时50分许,公安机关通知张某父亲等人参与辨认尸体,张某父亲拒绝参与。之后,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对尸体开展尸表检验工作。16时40分,经DNA 检验比对,结合调查情况,确认尸体为张某。
1月15日9时许,张某父母姐姐及其他亲属在公安机关陪同下到县殡仪馆认看张某遗体。经尸表检验,张某尸体呈中高度腐败,体表见多处青苔附着和表皮腐败剥脱,并见多处符合船只螺旋桨形成的死后损伤,未发现明显生前损伤。
经理化检验,心血中未检出常见的农药、鼠药、安眠镇静类成分,检出酒精含量120毫克/100毫升。结合调查情况,分析张某符合溺水死亡。根据尸体腐败程度和青苔附着情况,结合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1月14日间当地气候条件和事发河段水温环境,尸体改变符合较长时间浸泡在河水中形成。
公安机关已向张某亲属通报检验意见并告知相关权利。针对张某亲属及广大网民关注的张某是否曾遭受“ 校园霸凌”问题,公安机关深入细致开展走访调查、调阅监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工作,共调取视频监控317个点位、306T视频录像,走访调查老师、同学等关系人员 21 名,未发现张某曾遭遇“ 校园霸凌 ”。
1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张某与其女同学(其父母均为某学校一般工作人员)存在情感纠葛、事件调查结论及相关证据向张某亲属通报告知。
因有关情况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故不向社会公开详细通报。对该事件的发生,我们深感痛惜。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网民,尊重法律,尊重隐私,依法客观理性表达观点,让逝者安息。
警方提醒,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灌云县公安局
2024年1月19日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119A093AH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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