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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还是个孩子,哪来的出轨、师生恋,有的只是性骚扰、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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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01:04:35|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16岁学生,是出轨吗?

上海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16岁学生事件持续发酵,对于女教师与16岁男学生之间的关系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认知。
事件被曝以来,媒体基本上都是以“出轨”加以报道。
这真的是一件桃色出轨事件吗?
所谓“出轨”,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汉语词语,意指已婚男女谋求或保持婚姻之外的情感或性关系。
从丈夫的视角看,女教师的行为可以算作是“出轨”。
但是,从社会规范来说,这不能被视作“出轨”。
因为,女教师“出轨”的对象是一名未成年人。
师生恋?

媒体报道,有教育界人士在针对该事件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相关条例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该教育界人士表示,发生“师生恋”,老师必须担责。
意思似乎是说,女教师与16男生之间的关系属于“师生恋”。
但是,该教育界人士并未给出“相关条例”的出处和具体的条文。
事实上,“我国相关条例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的说法并不准确。
在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涉及学校教育和教师行为规范的法规中都没有有关“师生恋”的具体说法。


“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的条文出现在2021年6月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章“ 专项保护”之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为性骚扰、性侵害的犯罪行为

显而易见,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规范教职员工的行为,更在于保护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免受在校成年人(教职员员工)的性侵害、性骚扰、性诱惑等性伤害。
如果是成年学生,似乎并不在本规定的保护之列。
因此,我国似乎并没有禁止都是成年人的“师生恋”的法律条文。


因此,涉事的上海第二中学通报中给出的“不正当师生关系”,虽然笼统、模糊,但似乎更合适一些。
重要的是,上述规定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而设立的,而涉事的是一位年仅16岁的高一男生,恰恰是规定保护的在校未成年学生。
从流出的聊天记录看,涉事女教师不仅与男生存在实质性性关系,也存在猥亵、调戏、挑逗等行为。
从该规定“(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看,规定中第24条涉及的所有行为都“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就是说,正如我在 一文中认为的那样,该事件中女教师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
根据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精神,相关学校和主管部门应该报警,提请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侦查;或者将事件移交检察部门,申请立案调查。
在我的上述文章的评论区,有网友表示,涉事男生已经16岁,不再是不具有“性同意”的14岁以下的儿童,因而,事件根本不存在“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之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因此,涉事的16岁高一男生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未成年之列。
已经成年、并已婚的25岁涉事女教师的行为当然属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性骚扰!
毫无疑问!
其他法律法规

该女教师的行为也违反了多项涉及学校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基本上都属于人们认为的道德规范和违纪范畴。


比如,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5条就规定: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而教育部2018年引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则直接涉及了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处理意见。
“办法”第四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第九条又具体规定了有关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罚意见: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221A092BP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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