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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教师粗暴殴打学生:应关注中小学教育的深层次问题 | 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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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3:39:38|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3月12日,一则“教师粗暴对待学生”的网传视频引发关注。视频显示,广西贵港一家学校女教师在学校走廊上殴打学生,该名学生在教室门口被多次扇耳光后被另一老师暴力拖拽,学生则不停挣扎,试图用手抓栏杆。
根据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发布的情况通报,2024年3月12日上午,网传港南区滨江路小学教师对待学生粗暴的视频。该局第一时间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置,经初步核实,视频中所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局已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已对涉事教师进行停课处理。目前已开展调查工作,根据查实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这起事件看似告一段落,但事件及其后续仍然有相当大的讨论空间,值得一一予以辨析。
其一,此次事件的新闻报道标题多为“教师粗暴对待学生”,但事件的核心需要进一步细化。从视频来看,尚不知道受害女生是因为什么挨打。在不清楚事件起因究竟是违反校规校纪、还是单纯的成绩不好、或是更恐怖的“挨打泄愤”之前,“教师在楼道当众殴打学生”才是对事件的准确概括。
视频信息显示,一名女生疑似在楼道被罚站,着黑色大衣的女教师上来了就甩了女生一耳光,女生下意识地遮挡后退,然而女教师继续推搡,又给了女生三耳光。不论事件的前因后果为何,“女教师当众殴打学生”的定性已经一清二楚,当事女教师也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29条则规定,学校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即便受害女生是成绩不好,涉事女教师不思考如何耐心帮助,不行循循善诱之道,反而上手体罚与侮辱人格尊严,这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等。
根据这部法规,教师可以采用的惩戒方法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检讨,一节课时间内的罚站,等等。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停课或停学一周以内的惩戒。由此可见,即便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师也不能对学生体罚,遑论简单的“做不出题”或是“成绩不好”?
其二,此事也展现了当前中小学教育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正是这些深层次问题才让“教师体罚学生”成为一个屡禁不止的结构性难题。
在当前的教育体系内,教师与学生似乎成了天然的“上下级关系”。这种“上下位关系”甚至发展到了某种“生杀予夺”的地步,让师生关系不仅不再是“教学相长”“传道授业解惑”,反而成了某种“跪受笔录”“等级森严”的不健康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银货两讫、互为客户与商家的商业性教培,也与自古相传的“师道”相去甚远,师生之间的权责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情况。
这个结构性的痼疾在视频中也有展现:另一位身着条纹上衣的教师试图将女生带离现场,过程中出现了推搡拉拽的行为。在视频的末尾可见,女生正在用右手擦拭眼部,大概率是在哭泣。不难设想的是,类似施暴在这家学校的校园里似乎已经司空见惯,其他教师对此也是习以为常,乃至于还会充当帮手:推搡拉拽的行为不仅称不上是安慰,更大的可能是配合施暴教师继续苛待受害女生。
毫不客气地说,两名教师乃至更多的教师恐已形成了一个共犯结构,一同参与了对学生的体罚,“教师粗暴对待学生”已经成为一个深层的结构性难题。在2024年的“湖南湘乡教师殴打学生”事件中,办公室里的女教师“共谋虐待学生”的现象就呈现得更为清楚,这种现状无疑是令人深深忧虑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泗县第三中学副校长惠凤莲带来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她在这份《建议》中就指出,部分教师师德不达标,除违规补课,谋取利益之外,甚至于言行失当、伤害学生,用不当的语言批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提高教师的准入门槛,让真正才高德重的人成为教师”,对于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而言,这是相当切中肯綮的建议。
总之,此次教师殴打学生的事件并不是一个涉事教师行为败坏的孤立事件,而是反映了当下中小学教学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教育部门应从制度建设上多管齐下,一方面加强入职资格审查、防止涉事教师这样不适格的人进入教师队伍,另一方面严格执行与完善惩戒规则,改变师生之间“上下位关系”的文化,还给孩子一片健康成长的开阔天地。
王兢
责编 陈斌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316A0005I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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