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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家入户门外移至公共区域,违法!一业主被罚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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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21:51:44|来自:中国广东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业主在装修自家房屋时,将原入户门拆除,并向公共通道外移。街道办检查发现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业主限期整改、规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元。该业主不服,诉至法院。昨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提醒广大业主,公共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于住宅、谋划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利用必须符合合理需求,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


2021年8月,邓某购买二手房后开始装修,把前业主的入户铁门拆除,并在原位置通过砖墙加不锈钢门的方式进行改建。2022年5月,属地街道办现场检查发现,邓某房屋入户门所在墙体有向该楼公共通道外移环境。
2022年8月,经备案、观察、询问、告知等程序后,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邓某限期整改、规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00元。邓某不服,诉至法院。


现场照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我国民法典对业主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改建、侵占公共通道或其他共有部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实行上述行为,则构成违法。
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相关单元和个人有“损坏或者私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行为,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规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中,邓某房屋虽是二手房,在明知涉案房屋存在违法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环境下,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而是继续私自占用,致使该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房屋入户门外的公共通道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业主不得私自将“共有”通道变为“专有”。业主私自占用、改建公共部位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规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家门外公共楼道属共有,不可独占享用
经办法官表现,该案是对占用共用区域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家门外的公共楼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是某一户业主可以独占享用的资源。任何私自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陵犯其他共有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现实生存中,占用共用区域的行为不仅是入户门外移,还有车辆停放绿化带、装修材料堆放楼梯道、过道安装第二道门等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峻隐患。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及时备案观察一起,并坚决制止和依法惩处,是以执法推动物业管理,给私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业主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警示课。
该案表面上是一起简朴的行政纠纷,实际上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以及居民的幸福生存。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是以案释法,倡导和构建睦邻友好,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618A06REU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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