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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小区内被碾身亡!司机因孩子这一举动不服全责认定!最新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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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来自:中国广东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9月14日)21时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发布警方转达:
        关于近日网络媒体报道“5岁女童小区路面独自玩耍时被车辆碾压致死”,我局高度重视,依法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转达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4月5日14时许,张某(男,25岁,四川资阳市人)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本市双流区某小区行驶时,将一名5岁女童撞倒,女童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殒命。
二、关于案件诉讼情况
        2024年4月5日,我局经观察认为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殒命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逼迫措施。4月19日,双流区人民查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殒命罪决定对张某批准逮捕。5月7日,我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殒命罪移送双流区人民查察院审查起诉。6月22日,双流区人民查察院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关于事故责任复核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法庭审理阶段,事发小区路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7月15日,双流区人民查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查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张某驾车致女童殒命的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
        7月30日,我局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该举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的规定,认定张某负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服,向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9月3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复核,认为我局交警部门尚需深入观察,进一步认定。
四、下一步工作情况
目前,我局交警部门正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引导下,进一步开展观察取证工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认定,有序推进案件诉讼,充分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真诚感谢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此前报道
        今年4月,成都双流一5岁女童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一辆刚启动起步的特斯拉小轿车碾压身亡。事后,25岁车主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殒命罪被刑拘、逮捕,后又被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未注意观察路况避让行人,应负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家属对女童的去世表示十分痛心和痛惜,并称愿意赔偿,但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他们认为,事发时女童脱离监护人,在小区道路内独自玩耍,且当时趴在地上高度很低,处于张某视野盲区,超出正常驾驶应当预见的范畴,不应认定张某全责。


        4月5日,张某在小区停车场驾驶车辆起步后将5岁女童碾压身亡,图为张某和女童位置。视频截图
        记者获悉,近日,张某家属提出复核申请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为原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观察、认定。目前,新的事故认定尚未出炉。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成都公安、封面新闻
        编辑:施雨 何迪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915A01W4D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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