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存在是为克制国际间双重征税,是WTO允许的国际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是指一国在商品出口后将该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制度。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克制双重税负,出口商品可以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保障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步调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成员国可以在退税额不超过所征收税额的全部范围内提供退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从1983年开始实施,经过探索调整、全面调整、结构调整三个阶段。根据张莹文(2020)划分,我国出口退税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83年-1993年的探索调整阶段,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环节上的间接税都给予退还;二是1994年-2003年的全面调整阶段,由于贸易的持续增长,“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国发[1995]29号),出口退税率全面下调,但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急期间又全面提高;三是2004年后结构调整阶段,出口退税率分不同商品分档设定。 2004年以来,我国出口退税的调整有显着的产业政策属性,其中下调出口退税率商品主要集中在高污染和易引起贸易摩擦两方面。一方面,在出口下行压力阶段,财政会显着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如2008年和2018年。另一方面,在出口相对稳定期,财政会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呈现出对高科技商品的鼓励,对高污染、贸易摩擦类商品的克制。其中以2007年出口退税税率调整最为典型。在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部门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有关负责人将大部门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分为两类,一是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从上述历史梳理角度出发,2024年本轮出口退税率取消和下调也同样可以归类为高污染商品和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本轮出口退税取消的商品是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正是上述历次上调的主要商品,也是符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品类。另外,本轮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商品是“成品油、光伏、电池、部门非金属矿物制品”,或更接近历史上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