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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将某某地址《**村民住宅地使用证》地块三的使用权返还原告。
事实与来由:
原告于1986年8月取得**县**区公所颁发的《**村民住宅地使用证》(证号**号),地址:**1生产队,分得三块地。此中地块三为争议地块,该地块目前被城镇住民A某非法占据并加盖房屋,A某非法占据原告宅基地,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差别意私下调解。
办案经过
被告答辩:
一、被告自原告处购得地皮后,加建房屋使用至今,并已办理了权属登记,被告依法享有涉案不动产物权,原告主张被告非法占据缺乏依据。
二、涉案地皮已经完成征收及地皮使用权出让手续,地皮性质变更为国有地皮,原告不再是该地皮的使用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双方对涉案地皮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政府行政处置惩罚职权范围内,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四、原告将地皮售出数十年后又反悔,根本来由在于**村启动旧村改造项目,原告为谋取拆迁利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五、原被告双方在交易涉案地皮时明确约定,如遇到征收拆迁等事宜,全部补偿款应当归属于被告方全部。
六、原告在本案中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要求将已经出售的地皮收回,违反诚实名誉原则,并企图通过此种不诚信行为而谋取拆迁利益。
七、自1993年原告出售地皮至今已有30年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
首先,B某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为1986年核发,与在此后形成的正当有效的房产证明文件不一致,无法证实B某享有对涉案地块的全部使用权。
其次,A某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基础上建造房屋,且为该房产的正当权属人。B某在出售地皮二十多年后,突然提出返还请求,显然与其当初的意思表示相悖,违背了诚实名誉原则。
再者,即便B某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人,但涉案地块现已经被加盖房屋且原始房屋获得正当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涉案地块已经不具备返还条件,B某返还涉案地块的主张无法实现。
另,案涉地皮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由相关只能部分依法认定及处置惩罚。
本案双方实际系因拆迁补偿款产生争议,驳回原告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1114A05I7R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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