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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加装电梯后卖出房屋,电梯补助款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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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陶琛 通讯员 谭舒婷 阳昌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业主根据楼层按不同比例出资,是业主们都受益的事情。但电梯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原业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新旧业主谁能获得加装电梯补助款?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出资人即原业主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相应补助款。
2022年,封某、蒋某等14名业主共同决定为单元楼加装电梯,各业主商量根据楼层按照不同比例共同集资438004元(已扣除分摊费用),此中封某出资47786元(已扣除分摊费用),出资额占比10.91%。各业主未签订有关案涉电梯补助款使用、分配、电梯运行管理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2023年,案涉加装电梯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之后,第三人李某、伍某购买了封某在该小区全部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对案涉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上述房屋现登记在李某、伍某名下。
2023年11月,政府有关部分将案涉加装电梯补助款120000元予以发放,蒋某作为该小区电梯加装委员会财政人员负责收取及管理该款子,除去部分合理开支后,剩余电梯补助款117294元未予分配。之后,大部分业主同意将上述款子作为电梯的维保费和电费的支出予以留用。
封某认为自己在出售房屋之前出资加装电梯,且出售房屋时电梯已经交付使用,自己获得补助款合理合法。蒋某认为封某已将案涉房屋卖出,且在出售房屋时已经将相应款子计算在房款成本内,案涉电梯补助款应由新房主享有。李某、伍某认为自己按照电梯房的价格购入房屋,购房款中包罗了电梯加装费,补助款应由自己享有。
各方辩论不一,封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支付其电梯补助款13092元,并负担其为追讨补助款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等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未签订协议对案涉电梯补助款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进行约定,而案涉电梯补助款系政府对各业主集资加装电梯的财政补贴,封某作为参与集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之一,理应享有分得案涉电梯补助款的权利。其他业主在加装电梯过程中未形成案涉电梯补助款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情况下,未经封某同意,将封某应分得的案涉电梯补助款留作他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封某提出蒋某向其支付案涉电梯补助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各出资业主对案涉电梯补助款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依法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份额,故按照封某10.91%的出资比例计算,蒋某应从案涉电梯补助款中向封某支付12797元(即117294元×10.91%);封某主张支付超出部分的金额,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伍某在购买案涉房屋后,对案涉电梯有使用权。由于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案涉电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资金进行约定,事后亦未达成增补协议,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该电梯后续运行使用、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应由新业主李某、伍某按照一定分摊比例负担,故对蒋某、李某、伍某提出封某不应享有案涉电梯补助款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封某提出蒋某负担其为追讨补助款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向原告封某支付加装电梯补助款12797元;驳回原告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收效。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可以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也是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善举。不少地方政府对于加装电梯的补助政策通常包括一定的资金补助,用于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居民加装电梯。
本案系由于加装电梯补助款的分配引发的邻里矛盾。因此,法官特别提示,广大业主在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时,应该明确建设资金分摊方案、电梯运行后维护分摊方案和财政补贴的分配方案。
同时,邻里之间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精确处理邻里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111A02CH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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