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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 文/摄)盐城一小区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却遭到物业公司的阻拦。多次协调无果后,业主只得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当代快报记者从盐都会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克日,东台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尘埃落定。
刘先生是东台市某小区的业主,他同时也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库。东台市某物业公司经选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1月21日,刘先生请供电公司的施工队在自有车位安装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工作职员发现后阻拦施工。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刘先生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刘先生就此事多次与该物业公司协调,但均被拒绝。于是,业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实。
“充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装备,刘先生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所购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是对车位的公道使用。”法院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告急意义。
法官表现,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实。至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符合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一审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新能源汽车日渐遍及,它的推广离不开便捷化充电装备,不仅必要政府支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也必要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予以引导和帮忙。”盐城法院认为,业主请求安装充电桩未超出对车位“公道使用”的范畴,物业公司应当在业主安装充电设施时予以配合。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112A06KA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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