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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孩子溺亡,妈妈起诉看护孩子的亲妹妹索赔90万被驳回,律师:监护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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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12|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潮新闻,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志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脱离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脱离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辩称,她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职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
经法院检察,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卫生间,此后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18时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职员急救,工作职员随即呼叫120,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姐姐自始至终未脱离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推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别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建立委托监管的关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举动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庞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推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庞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委托监护的建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推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底子。比如,父母进城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付农村的爷爷奶奶照看,可能没有签订书面或口头的委托协议,但从举动上可推断存在委托监护的合意。在本案中,姐姐与妹妹带着孩子共同游玩,妹妹只是暂时帮忙照看,并未行程长期稳固的监护关系,因此监护责任主要在于姐姐,而非妹妹。姐姐自始至终未脱离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推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监护权未转移给妹妹。并且在临时照看时,只有在故意或存在庞大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主观过错。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上厕所而疏于照看姐姐的孩子,并不存在巨大过错。
付建提醒,邻居朋侪之间出于友爱,无偿帮忙照顾孩子,监护权并不移转给对方,父母仍旧是第一责任人。邻居朋侪只在具有故意或者庞大过失的情节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而雇佣的保姆负有妥善看管孩子包管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保姆存在故意或者一般过失导致孩子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实习生彭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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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113A05K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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