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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因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被拆除?“一户一宅”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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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4:51|来自:中国浙江湖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如何认定“一户一宅”,违反“一户一宅”的房屋被拆除能否得到补偿?
浙江的徐先生在村里有两处在基地,较早的一处建于1978年,另一处建于1988年,1991年,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17年,徐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建造时间较晚的房屋归妻子及女儿所有,较早的房屋归徐先生和儿子所有,2018年,当地镇政府以徐先生的旧房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将其强制拆除,徐先生和儿子一时间无家可归,在咨询律师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晏清律师认为,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是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均是在1999年之前建成。
2、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均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合法建筑。
3、徐先生在强制拆除前已经跟妻子协议离婚,且约定新房归妻子和女儿所有,虽然《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一户”的的标准,但离婚后的徐先生和妻子显然不能以“一户”对待。
4、徐先生和妻子离婚后,旧房成了徐先生的唯一住处,即使是违法建筑,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通过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理。
5、违法建筑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先生的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6、即使徐先生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执法部门也应当是土地管理部门,当地镇政府无权组织拆除。
7、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假如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后,恢复原状是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最直接的赔偿方式。除非因为规划变更,原址不宜再重新建设房屋,才能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本案最终由杭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讯断,责令被告镇政府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对拆除时徐先生的房屋内物品丧失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并非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房屋都必须要拆除,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但只要掌握了上述七个要点,您就可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做出大抵判断,假如您还是觉得拿不准,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律师咨询!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805A045P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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