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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下战书,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密斯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宣判。
澎湃新闻记者从特斯拉方面获悉,该案案号为(2021)沪0118民初17510号,原告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为张密斯。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5月30日下战书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密斯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72275元。
张密斯系特斯拉车主,也是2021年4月19日“上海车展事件”的当事人,事发当天,张密斯在上海车展维权时爬上车顶,引起舆论风波。
判决书显示,上海青浦法院认为:该案中,张密斯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确实存在刹车失灵这一故障,其在庭审中亦明确承认实施案涉行为时主张的刹车失灵系其主观判断,特斯拉一方从未承认该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密斯亦不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失灵进行司法鉴定,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理应由张密斯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别的,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案涉交通事故成因,系案外人驾驶案涉车辆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故负事故全责。因此,张密斯在无任何客观依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刹车失灵的情形下,贸然实施的案涉行为,构成诽谤行为。张密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诽谤行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表现,张密斯在明知无确凿依据的情形下,向公众发表言论时非但未留意用词客观中肯,反而刻意选择上海车展媒体日至特斯拉展台区域,事先制作并身着印有“刹车失灵”字样的T恤,爬上展车车顶大喊“特斯拉刹车失灵”,刻意借助现场媒体敏捷广泛传播该未经求实的信息,其言行明显具有贬损特斯拉上海公司名誉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张密斯提出其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而,上海青浦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40530A07C4X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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