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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租后房东拒退押金,法院:退还押金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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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01|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中,租户退租后房东拒绝退还押金还将租户拉黑,最终,法院判决房东王密斯退还租客曹老师押金7000元,并支付合理利息。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8月,曹老师与妻子、女儿共同租住王密斯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约定月租金7000元,采用“押一付六”方式支付(押金700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租金4.2万元)。因王密斯恒久在国外工作,房屋交接由其朋友杨密斯、张老师代为办理。2023年8月租约到期后,曹老师依约退租,但王密斯以“不了解水表底数”“曹老师欠付水费115元”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将曹老师微信拉黑。多次沟通无果后,曹老师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密斯的代理人辩称,曹老师租赁期间欠缴水费115元,且王密斯对合同细则及水表初始数据“不知情”。曹老师则提交证据显示,退租时已将合同、水费明细发送给王密斯,并明确同意从押金中扣除欠费。
法院当庭联系房屋交接人杨密斯、张老师核实。杨密斯证实,曹老师入住时已共同记录水表底数并写入合同;张老师亦承认曾向王密斯汇报过水表数据。
法院认为,在原告未违约的环境下,被告有义务在扣除水费等费用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现有证据显示,原告诚信履约,未有任何违约活动,且积极配合被告核算待扣除费用,但被告在具备核查水表底数条件的环境下,并未积极核实,反而拉黑微信切断沟通途径,迟迟不退还原告押金,显然有违双方约定,且造成原告利息丧失,在此环境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押金退还请求和利息支付请求均予以支持。
编辑 彭冲 校对 卢茜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222A06YRK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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