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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银行贷款,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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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4:22|来自:中国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部门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互联网助贷业务在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袒露出商业银行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订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白平台运营机构、增佩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订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佩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等。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行,《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现,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预备工作。《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环境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强化商业银行总行管理责任

《通知》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

详细来看,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对峙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订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白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针对差别平台、差别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行严酷管理。

《通知》明白,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佩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行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佩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楚、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通知》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佩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酷实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订价机制

“部门增佩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佩服务时,存在增佩服务费收取不规范问题,造成部门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现。

针对这一问题,《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白平台服务、增佩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佩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白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白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佩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佩服务费率。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订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佩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环境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订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把握增佩服务机构实际收费环境,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举动,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佩服务机构、增佩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白,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另外,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举动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峻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编辑:段嘉希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405A03DB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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