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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转首套”后,住房贷款利率还可以享受个税扣除吗?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克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门问题答复形式回应称,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钱专项附加扣除。
在“稳楼市”的政策基调下,近年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持续优化。
2023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文,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根据新政策,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使用贷款购买过住房,贸易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认房不认贷”政策实行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存量首套住房贸易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义。在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署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或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都会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均可被纳入利率调整范围。
受益于上述政策,部分购房者将二套房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房贷利率,节约了一定付息成本。若能享受首套房个税扣除优惠政策,还贷负担还能进一步减轻。
“二套转首套”纳税人怎样享受住房贷款利钱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收罗住房贷款利钱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必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提示,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钱专项附加扣除”页面更新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此外,对于“商转公”后购房者是否能继续享受房贷利钱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作出了回应。
据悉,纳税人在办理贸易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仍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钱专项附加扣除。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 许予朋
《中国银行保险报》编辑 王梦萦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428A05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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