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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1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叶雨婷)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行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关照。《规定》指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行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行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首脑”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规定》强调,高校应严酷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构造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举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在互助办学方面,《规定》要求,高校应严酷控制非学历教育互助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互助办学的,应对互助方背景、资质举行严酷审查。如互助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互助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职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团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行。
在教学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高校要创建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构造、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白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酷学习规律和考勤稽核,加强学员管理。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情势。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高校非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分统一制作、分类一连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规定》指出,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高校,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公开转达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高校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告急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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