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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雷定坤:阻碍印搞工业化的征地困境,这么多年莫迪政府解决了吗?

2024-10-4 19:18| 发布者:admin| 查看:21| 评论:0

摘要:本文共19149字阅读预计约30分钟作者|雷定坤编辑|赵澜清 陈珏可 范家菀内容提要自独立以来,印度工业化进程深受征地这一复杂动态议题的影响。尽管莫迪政府执政后通过各类中央旗舰发展项目试图加快工业化,但与历届政


本文共19149
阅读预计约30分钟

作者|雷定坤
编辑|赵澜清 陈珏可 范家菀



内容提要


自独立以来,印度工业化进程深受征地这一复杂动态议题的影响。尽管莫迪政府执政后通过各类中央旗舰发展项目试图加快工业化,但与历届政府同样面临土地流转和工业用地获取的诸多挑战。在印度大量生齿仍依赖农业生存的背景下,土地作为工业化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其雄心勃勃的工业化进程至关重要。本文聚焦于印度工业化进程中的土地要素,研究了征地困境对工业化发展的影响。土地改革的不彻底、征地立法的滞后以及交易市场的扭曲都极大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获取。本文以经济特区开发为例,进一步论证即便在这一工业化机遇下,征地困境依然使得印度经济特区的发展模式多样化,使其对工业化进程贡献受限。此外,由于大量土地的处置和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地方邦政府手中,邦政府的稳定性、工业理念及治理能力决定了印度工业化的根本推动力。

关键词:印度工业化 征地 经济特区 联邦制 央地关系



土地开发和征用是印度长期以来面临的重大挑战,对其工业化进程具有深远的影响。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复杂的所有权布局,征地议题常伴随着法律纠纷、补偿争议和社会抗议,这些不稳定因素共同制约了大规模工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印度的工业化步调。征地的复杂性根本在于,土地的开发和流转绝不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印度宪法的制度安排使得土地资源成为央地博弈、政党竞争的核心,土地背后牵动着种姓制度和阶层分化的历史记忆,而征地过程中涉及的社会不平等和历史积怨,使得历届政府在推行土地相干政策时都面临巨大挑战。印度现代化、工业化的迫切诉求与种种征地阻碍之间的张力,成为长期左右印度政治经济发展的一个复杂难题。


尽管在印度独立之初,其基于殖民遗产的工业发展基础与同时代获得民族独立的国家相比拥有不少优势,但随后40多年时间里的发展历程中印度并未成为预期中的工业化强国。评价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表现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往往取决于依循的视角或采取的标准。然而,工业强国的普遍评判标准包括工业化产值占GDP比重、城市化程度、劳动力布局、基础设施水平、科技创新等指标。印度的工业化起步晚,虽然引入了不少现代技术,但尚未彻底改变其农业经济的特点。印度农业依旧占据着国家经济的重要位置,农业部分产值在2023年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18.42%,工业部分仅占28.25%,制造业增长值仅占总增长值 (GVA) 的17.72%;服务业占比最高,为53.33%。农业就业生齿占比从1991年的63%逐年下降,但即便到了2022年也高达43%。此外,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构造 (UNIDO) “2021年竞争性工业绩效 (CIP )”排名,印度位于152个国家和地区中的第41位。尽管当前印度经济发展迅猛,但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仍来自服务业,而非工业部分,印度城市化的速度与其他新兴国家相比也稍显逊色。可以肯定地说,印度自独立以来的工业化进程痴钝,工业表现不佳,远未达工业化强国的标准。


工业化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社会经济布局变革的阶段,工业化进程的推动需要一系列关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一个社会能否快速实现工业化取决于要素是否齐备以及要素之间的协调效率。对印度来说,土地问题是其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题,也是理解历届印度政府所面临挑战的关键。即便是拥有强大民意基础和政治影响力的莫迪政府,其国族建构的三项目标—重建罗摩庙、废除宪法370条及土地改革中,土地改革也没有真正完成,前行道路仍步履蹒跚。当前莫迪政府提出 “印度制造(Make in India)”“高速列车走廊(High-Speed Rail Corridor)”“智慧城市(Smart Cities Mission)”等雄心勃勃的工业发展计划,希望在距独立100周年的最后25年时间,即所谓的“黄金时期(Amrit Kaal)”中奋力追赶,在2047年跻身发达经济体。这些畅想或计划的实现必将加大土地流转、工业用地规划等相干土地整合的需求,与此同时,征地议题仍是印度成为工业化强国的一项巨大挑战。由此,本文将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印度独立以来为什么工业化进程推进痴钝,面临的主要困境有哪些? 此中征地困境背后的因素又是什么,为什么难以解决? 印度政府采取了怎样的应对举措,效果如何?


一、对印度工业发展困境的解释


印度工业化道路崎岖崎岖,不同维度及理论视角下的相干解释纷繁多样,学界针对具体产业政策、工业化挑战的讨论更是庞杂。针对本文核心关注的问题,对印度工业化表现欠佳、工业崎岖发展的解释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发展理念的影响、工业战略与政策内容以及工业化要素的解释。


由于长期受到殖民聚敛影响,印度工业化进程从一开始就杂乱无章且缺乏监管。进入20世纪后,许多印度人开始接受工业化的理念,但随着民族独立进程的深入,印度人愈发强烈地反对效仿英国,受甘地思想的影响强调“自治”(Swaraj),因而反工业化也成为了民族主义中一个重要的主题。甘地不赞成大规模工业化,认为这一过程会造成社会经济弊端,工业机器的大量利用导致工作单调乏味,工人也遭受不同程度的苦役。甘地实质上是将经济问题转化为一种道德问题。“你无法通过向农民提出任何精心设计的工业化计划来实现大众觉醒。这不会增长他们的一分钱收入。”受甘地思想的影响,印度独立前后许多民族主义者的观念里,“振兴本土工业”的要求更多与文化复兴和掩护印度本土社会有关,并不包括建立大型工厂和重工业,而是聚焦类似制糖、茶叶加工等农产品行业以及本土手工业。因此,当印度人在利用“Industry (产业)”这个词时,他们通常并不是指工厂或工业化。


不同于甘地植根于分散型农村经济的理念,尼赫鲁对峙认为快速工业化对缓解土地压力、消除贫困、提升生活水平和强化国防能力至关重要。印度独立后,甘地模式对经济政策制定者们的影响力逐步式微,甘地的经济思想只是成为了国家认同的道德基础。但是毫无疑问,甘地反大型工业化、反劳动聚敛的理念在印度大众心中埋下了种子。自1950年起印度组建的计划委员会 (Planning Commission) 中的诸多成员都是甘地思想的追随者,“五年计划”也不同程度吸纳了甘地关于农村自治、农业发展、社会福利等倡议,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尼赫鲁的中央集权式的重工业发展道路之间产生了复杂的张力,导致印度早期发展计划成为甘地思想与现代化理念相混合的产物。1985年开始,印度逐步开启亲商亲资本的经济改革,发展方向愈发偏离甘地的经济理念。尽管经济增长率提高,但贫困、不平等、失业和情况退化等挑战依然存在,学者们开始重新呼吁甘地的简单、可持续和公平等代价观念,也应被纳入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考量。甘地的经济发展理念对印度工业化进程简直造成了影响,但工业政策的制定、落地以及工业化进程的现实推进之间存在诸多干扰因素;理念能指导实践,但无法决定实践的方式和效果。因此,更多学者选择处于逻辑链条更短的工业政策的视角。


独立后印度在不同时期推行的工业战略及相干政策对其工业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工业政策的演变可以大致分为1948-1980年、1980-1991年以及1991年到现在的三个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布局主义发展理论主导着各国经济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现代重工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做出布局性调整,因此国家干预不断增强,国有部分牢牢掌控资本和货物。印度在该阶段所强调的重工业优先为国内创造了一定的工业基础,但是进口替代等掩护主义的政策倾向使得工业产品竞争力低,科技创新动力不足,工业化进程痴钝。尽管尼赫鲁式的重工业发展战略使得1950-1975年间工业总产值增长了四倍,但年产值年均增长率从1951- 1965年间的7.7%下降到1965-75年十年间的3.6%。该阶段强调重工业而忽视农业和小型工业的做法产生了诸多问题,例如国有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不足、人员过剩以及需求不足导致的产能闲置。重工轻农还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粮食危机,这又使得政府不得不调转车头,将大量资源投入农业,推动“绿色革命”实现粮食自给自足。政策反复导致印度工业政策及资源投入出现短暂停滞,工业化进程节奏被破坏。


印度自20世纪80年代起以亲商业资本的方式推进工业化发展,这是印度工业政策的第二阶段。1980-1991年的过渡时期印度相干工业限制逐步放开,工业政策理念从“社会公正优先”调整为“注重增长效率”,但国内外私有资本对印度工业的参与仍面临重重停滞。此后尽管在国家层面放松了进出口许可证的控制,但在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如土地转让、土地性质转换、情况控制和许可证颁发等领域,国家既未推出有效的改革,又在这些环节不断增强干预,导致一方面印度经济的自由化程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工业化进程中要素匹配效率欠佳。1991年一系列经济自由化政策改革后,印度工业发展才得以加快,但服务业发展更加敏捷,印度也逐步形成了所谓“跨工业化”的经济增长模式。然而,印度的经济自由化并未实现新自由主义期待的亲市场计谋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印度工业化发展与治理从一开始就跛脚而行。印度工业战略及工业政策的核心是对工业化相干要素的分配或匹配,但是单从政策变化的视角理解印度工业化进程仍太过宏观,无法找准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相比工业政策的解释路径,许多学者更加关注工业化要素及其匹配效率,以理解并评估印度工业化发展进程。


与国家主义、新自由主义、新古典经济学等范式框架下审视印度的工业化进程不同,工业要素的分析更多遵照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脉络,关注生产资料及其资本化的过程。推进工业化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印度经济自由化后,外国资本大量进入印度,但对提高工业生产效率的作用较为有限。拉奥等学者的统计分析显示,2004年至2008年间1832笔外国风险资本的并购中,只有不到一半具有长期收益,真正的外国直接投资仅占制造业总流入量的8%。1990年代初至1997年间,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增长了10倍,但制造业在此中的份额几乎减半;到1998年,化学品、运输设备、机械和机床及电气产业在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占比从65%降至30%。不能否认,资本在推动印度工业化进程中极为重要,并且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下,多数国家都历经了贸易逐步开放,私有资本流动自由度增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松绑等政策改革历程,而政府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脚色不断削弱。然而,印度工业化历程中,政府对土地、劳动力等资源动员能力的不足是导致印度资本匮乏的一个主要缘故原由。


与资本、技术等工业化要素相比,土地对工业化推进的影响更为复杂。当前聚焦土地或征地对于印度工业化进程影响的研究尚不充分,更多是将土地作为重要的一环,与资本、劳工、社会正义等联系在一起,主要集中在土地剥夺的相干文献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地理学者大卫·哈维 (David Harvey) 认为驱逐农民、剥夺土地是一种典型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即所谓的 “剥夺式积累 (Accumulation by Dispossession)”,迈克·列维安 (Michael Levian) 提出“利用‘ 超经济 (extra-economic) ’的压制手段来剥夺生活、生产资料大概共同的社会财富,以实现资本的累积”是“剥夺式积累”的核心内容。2005年之前,印度与土地相干的房地产、工业用地等行业没有吸引到任何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是由于政策的限制;但是从2008年到2010年间,这些行业在外国直接投资总流入量中所占份额上升到9%以上,仅次于服务业。2005年正是印度经济特区相干法案和政策推出的时间,经济特区的征地开发与资本、劳工存在紧密关系,对印度工业化进程的影响极为深远。因此,本文将聚焦土地这一重要的工业化要素,先简要梳理印度土地改革进程以及征地法等制度框架,再聚焦印度经济特区开发案例,实行叙述征地议题对印度工业化进程的影响。


二、印度独立后土地改革与征地方法


土地改革与征地相干的制度直接影响工业用地的获取,决定着印度工业化的轨迹。印度独立后的土地改革旨在纠正殖民时期土地分配不公的征象,增强土地产权保障、减少农村贫困。然而,土地改革的不彻底与征地立法的滞后导致土地记录不同等、产权纠纷和习惯权利冲突频发,进一步增长土地要素的获取难度。长期来看,确保公平、可持续和高效地土地征用制度,对于满足印度日益增长的工业化需求至关重要。


(一)

立宪会议对土地等产业权的界定


印度独立后的制宪会议针对产业权的界定以及产业掩护是否应该成为印度公民根本权利有着极大争议,辩论也前后历经2年多的时间。1946年12月13日,尼赫鲁在“目标决定”中展现出了自己对宪法如何界定包括产业权等关乎印度人民切身利益的议题上的犹豫。“我想起了先前使得美国成为一个伟大国家的制宪会议,开国之父们聚在一起商讨出的宪法经历了漫长岁月的考验……同时我也想起了最近发生在苏联的革命,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国家类型,另一个正在全世界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强大国家。”尼赫鲁的发言反映出他在两个政体类型核生理念之间的徘徊,这种犹豫在产业权的议题上就体现为难以确定将来的印度是否应该成为一个强调公民私有产业的政体 (体现美国的《权利法案》 的 根本精神),还是应该效仿苏联等共产主义国家进行彻底的土地革命,将土地所有权划归国家,最大程度上包管公平与正义。


1946年12月13日之后,制宪会议针对产业权的议题又进行了多次的讨论,一直到1947年1月22日才最终达成共识。争论的核心在于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根本上是否应该属于国有,或是在何种程度上成为整个国家人民的财富,政府对管辖内土地资源征用在什么样的意义上是合理的。整个制宪委员会的观点可以分为三派:(1)以来自比哈尔的沙阿传授(K.T.Shah)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他明白提出联邦印度应有权依法自由地征用任何由私人或公司所掌控的私有产业;(2)以著名状师蒙施(K.M.Munshi)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则坚决反对,认为私有产权必须受到宪法掩护,且包括土地在内的产业权应该成为宪法赋予印度公民根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3)以安贝德卡尔为代表的进步主义者,实行在二者之中找到折衷方案。三种观点的交锋与多次争论最终推动了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简竖立。在1950年1月26日生效的印度宪法中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白规定,印度宪法赋予所有其公民“获得、拥有及处理其产业”的根本权利;第十九条指出,政府在征用任何产业或产业权利时,需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且服务于公共目的,并给予被征收者相应的赔偿。此外,该宪法第三十一条还明白了“产业”以及“权利”等核心概念的内涵,此中第二款指出 :“权利一词涉及到产业时,包括给予田主、二田主、转租人、承租人或中间人的权利,也包括土地岁入的权利与特权”。然而,对产业权的明白并不意味着解决了复杂的土地问题,尤其是公共发展诉求所需的征地建设与土地拥有者之间的张力。


从1950年印度宪法关于土地的相干表述看,印度仍在完全自由主义导向的产业掩护理念与追求社会公平和土地改革诉求之间徘徊,而宪法条例的规定也使得这种张力愈加明显。一方面,尼赫鲁式的国家主义计划发展导向需要土地改革的实施,既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也为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而努力;另一方面,1950年宪法将公民产业权视为根本权利,司法体系对产业权的掩护使得土地改革与征地进程举步维艰。宪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切实保障物质性资源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配应最大程度上服务于“共同利益”的实现,即国家在涉及资源再分配的政策制定时需要考虑财富的分配原则,尽力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同样应该遵照宪法第三十九条的指导精神,但是土地改革和资源的再分配必然会损害大田主的利益,且宪法中的“产业权为宪法根本权利”的指示精神使得司法掩护公民个人产业成为必然。


(二)

独立后不彻底的土地改革


印度土地改革是一个冗长且复杂的过程。殖民时期,印度各地由于隶属殖民省、土邦自治、半自治等不同的统治模式下,土地治理地方间差异极大;独立后,联邦主义制度简竖立又为地方邦在土地立法方面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印度似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实现彻底的改革。总体看来,印度独立后针对土地有三项重要改革:一是废除了柴明达尔制等土地中间人的运行体系;二是持有土地上限的规定;三是土地租赁制度的改革。


废除柴明达尔制是印度国大党自争取民族独立时期起的一项重要政治答应。作为莫卧儿王朝的一项政治遗产,柴明达尔最初只是扮演着王朝包收租税人的脚色,英国殖民者为进一步控制并稳固印度社会,在法律意义上承认柴明达尔的土地所有权,大量农民因无法按时交付租金而失去土地,最终成为依附柴明达尔生存的佃农。独立后,印度《宪法》第三十一条对产业权的界定为各邦立法废除土地中间人制度提供了根本框架,而后195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中通过新增第31A条,进一步明白各邦自行立法闭幕柴明达尔制度。然而,废除柴明达尔土地中间人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历史、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虽然此项重要的土地改革初衷是重新分配土地以解决不平等问题,但原柴明达尔阶层根深蒂固的地方势力使得各地改革的过程、效果及影响参差不齐,废除旧制远远不敷。


因此,为解决土地所有权不平等和再分配的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印度共有21个邦颁布了关于土地持有上限的相干法律,设定对个人或公司可持有土地数量的上限,并允许政府将超出上限的土地重新分配给无地者。但由于印度精英阶级和主导资本拥有强大的政治力量,对于各地方邦政府来讲,倘若没有激烈的农民抗议所引发的政局动荡,邦政府在土地再分配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和现实动力。值得留意的是,独立伊始印度主要考虑的是农业发展的问题,早前通过废除柴明达尔制分配给一些小农的用地,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这些分散农地的整合以及向工业用地性质转变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印度关于土地租赁的改革也不彻底。殖民时期的农业政策没有为佃户提供任何合法权利,印度独立后尽管鼓励地方邦在规范租金、提供利用权保障并赋予租户所有权等方面进行立法,但是各邦对租赁改革和对佃农掩护程度差异极大,只有西孟加拉邦、喀拉拉邦等少少数邦进行了彻底的土地租赁改革。


不难看出,印度独立后的土地改革力度远不及预期,废除柴明达尔制也只是取消了其名义上的征税权,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这主要是因为在殖民后期土地中间人群体对土地的现实控制早已不复存在,废除该名义制度所付出的改革本钱很低,而印度现实迫切需要的土地上限和土地租赁的改革却极为困难。一方面,废除柴明达尔制的同时对这些土地持有者给予了大量的赔偿款项,原柴明达尔们摇身变为了富有的农业实业家;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买卖,他们进一步购买了更多原先不属于他们的土地,大量的土地财富也使得他们在村县逐步拥有更多政治影响力。因此,在之后的土地上限法和租赁改革过程中,他们成为了拥有政治实力的坚定反对者,改革力度自然也就在地方邦的立法和执行过程中被不断稀释。独立伊始的印度国大党政府,无论在联邦还是地方都缺乏足够的政治意愿立即改变自殖民时期延续下来的农业生产关系。国大党为寻求执政的连续性,既有求于大田主阶级的社会网络资源,又忌惮反对党借题发挥,最终导致浮于表面的土地改革。造成的效果就是,不彻底的土地改革尽管披上了再分配正义的外衣,但也使得土地“征用权”优先于“产业权”,因而一旦目标群体更加脆弱或处于社会边缘位置,拥有征用权的权力部分就更容易获得土地资源。


(三)

痴钝的征地立法进程


土地改革不彻底意味着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和再利用效率大打扣头,但是对于印度整体工业化发展来说,政府对土地资源的获取和整合是迫切的,尤其是在尼赫鲁国家主义发展理念下的重工业战略背景下。因此,无论是尼赫鲁还是英迪拉·甘地都在各自执政时期凭借国大党在议会中的主导地位,推动了一系列的修宪操作。


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的整体目标正是释放土地改革与土地征用的法律空间。宪法第一修正案增长了宪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九表列的内容,充分给予地方政府针对征用私有产业的立法空间,且通过增长第九表列使得邦政府关于土地征用的立法不受司法挑战的限制,为地方征地法案的顺遂通过和施行提供了“掩护伞”, 该表列直到2007年的司法审查后才被移除。1955年通过的宪法第四修正案进一步帮助邦政府通过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系列法案,即允许政府依法征收个人所拥有最高限额外的土地。宪法第十七修正案于1969年通过,目的同样是对最高法院有关征地赔偿案件的回应,该修正案将省邦一级的土地改革法列入宪法第九表列,且与之前的宪法第一和第四修正案相呼应,将征地赔偿从司法审查的权限中移除。1971年通过了宪法第二十四修正案以及第二十五修正案,前者为了使宪法修正案得以顺遂通过,免除了印度总统对修正案的否决权,只能“同意并接受”所有已经通过联邦议会的修正案;而后者现实上削弱了产业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并规定相干的征用赔偿额度最终由议会而不是由法庭来决定。此外,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将此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赔偿 (Compensation)”一词更换为“数额 (Amount )”, 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法院对“数额”的质疑,因为仅仅凭借现今“数额”来判断赔偿是不充分的,而法院也没法进一步明白具体的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978年通过的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直接废除了1950年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6项关于产业权属于公民根本权利的内容,由新增的第三百条第一款替代,该款只有一句话并明白指出,“除法律授权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产业权”,也就是说,个人产业权不再是印度宪法根本权利内容的一部分,而是成为了一个法定权利,也限制了被征用者通过民事诉讼步伐的索赔和诉讼空间。此外,由于产业权不再是宪法框架中根本权利的内容,但同时又是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产业征用的相干活动都需要满足普通法的要求,例如征地法 (Land Acquisition Act)。


印度独立后60多年的时间里,其征地法一直遵照殖民时期制定的《征地法(1894)》整体框架;尽管期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印度工业化起步阶段的主要征地行为都据此法律完成。殖民期间,英国为推进殖民地“公共设施”的建设力度,推行了一系列的征地立法。英国政府于1824年在《孟加拉决定 (一) 》 (The Bengal Resolution I) 中颁布了第一部印度国内土地征用法。该法律仅适用于其控制的孟加拉地区,允许政府以公正的估价获取修建道路、运河或其他公共设施所需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1850年英国通过另一项立法将该规定扩大到加尔各答,该法案将铁路列为公共工程,从而允许利用1824年决定的规定来获取土地用于修建铁路。1857年印度民族大叛逆后,英国王室确立了对殖民地的控制,为避免重蹈覆辙,英殖民政府决定采用一系列重要措施强化对土地的掌控,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防御系统。1857年第六号法案废除了之前所有与征用有关的法令,将新的征地法适用于整个英属印度。而后1861年第二号法案和1863年第二十二号法案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并随后颁布了1870年的第五号法案。1870年的法律首次引入了相干争端解决机制和安置机制。最终,《征地法 (1894) 》的颁布整合了不同地区的法令条例,统一并规范了英属省政府征地的法律依据。


从英国在孟加拉地区推行的第一部征地法开始,“公共目的 (Public Purpose)”一词就频繁出现在各时期的法律条款中,“公共目的”成为了印度征地纠纷的核心关注,而围绕该术语历次的征地法修订与解释构成了印度征地法演进的全部图景。从殖民时代继承下来的《征地法 (1894) 》采用了对“公共目的”相当广泛的定义,不仅涵盖了规划发展、村庄用地扩展、城镇或农村规划用地,也包括穷人或无土地者的住宅用地,以及为国有公司征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对“公共目的”的宽泛解释以及法案的适用性受到了批评。尽管1984年印度推出了修正案,根本目的是为失去土地的人提供更好的赔偿,但是关于“公共目的”的涵义根本保持不变。更有甚者,该修正案通过对原法案第四条进行修订,在“任何公共目的”之后加上“公司”二字,消除了国家目的收购与“私营企业收购”或“国有企业收购”之间的任何区别。该修正案实质进一步促进了国家与企业的缔盟,使得房地产、私人采矿和汽车公司等可以为各种开发项目获取土地。对征地法的修改反映出印度政府企图通过征用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资本流动,并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为国内资本的累积创造可能性。从20世纪80年代起,印度联邦和地方邦政府为尽可能吸引资本投入,积极联合私有资本,依据《征地法 (1894) 》中“公共目的”条例,利用政府强制征用权 (Eminent Domain) 为房地产开发、私营矿业和汽车制造厂大面积征地,但是由于土地记录、重新安置、补偿等步伐的不完善,持续引发大众抗议。


直到2013年,国大党领导的UPA政府最终推动了新征地法在议会通过,结束了印度次大陆施行100多年、饱受争议的旧法。《土地征用、恢复和重新安置中的公平补偿和透明度权利法 (2013) 》 (LARR Act,2013, 以下简称《征地法 (2013) 》) 于2014年1月1日生效。新征地法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加大了政府对私有土地的征用难度,减少殖民时期征地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模糊性并给予被征地者公平的赔偿。根据该法规定,涉及私人项目的征地必须获得80%土地所有者的批准,而公私合营项目则至少获得70%土地所有者的同意。2014年印人党执政后,实行修改新征地法中较为苛刻的内容。最初征地法修正议案在联邦院受阻,2014年12月31日,印度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令,要求“既要实现农民的福利,又要敏捷满足国家战略和发展的需求”;2015年,政府再次向议会提交修正议案。无论是行政条例还是修正议案,核心目的都在于减少印度在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征地阻力。根据印人党政府修正议案提议,五个特殊类别的土地用途,即国防土地、农村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房、工业走廊以及政府用地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私合营(PPP )项目,不应受《征地法 (2013) 》中关于社会影响评估等严苛规定。然而,印人党修改征地法的举措遭到了强烈反对,截至2024年7月,征地法的修改议案仍未通过。


以上对印度独立以来土地改革和征地相干立法的叙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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