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处理的通报。
通报表现:田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2024年下半年通过全国征兵网自愿报名参军,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经答应入伍到武警队伍服现役。
9月27日,田某某到队伍新训基地参加训练,入营后不顺应队伍环境,不能够融入队伍生活,强烈要求退出,先后4次以不顺应队伍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经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任务,并表示乐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11月8日,队伍对其作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任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共同实行。(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实行。(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区教育体育局实行。(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区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行。(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做买卖办企业手续,由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八)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昆明技师学院,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由区委宣传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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