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独家发布于腾讯消息 2025年5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发布命令,裁定将美国政府对“特朗普关税案”的上诉请求合并审理,并同时批准了一项“行政性临时中止令”(administrative stay)。 这项命令直接导致前一天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作出的判决,即对特朗普政府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加征关税的永世禁令暂时无法执行。这意味着,在上诉法院作出进一步决定前,被判定非法的“毒品走私关税”和“全球性与报复性关税”,将可以继续维持。 这份中止令(stay order)不仅在法律结果上“冻结”了原判决,也从程序上为特朗普政府争取了一个紧张的政治缓冲期。那么,法院是如何做出这一决定的?它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份中止令会如何影响法律、政策与国际市场?
“中止令”(stay)在美国联邦法律体系中,是一种常见且紧张的临时性司法命令。简单来说,它的功能是:暂时中断下级法院已作出的裁判效力,以便上级法院有时间完整审理上诉争议,避免执行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 此次特朗普关税案中,原告得到了国际贸易法院的胜诉判决,不仅裁定总统越权,还下达了永世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要求立即撤销所有通过IEEPA设立的关税措施。 而联邦政府随即上诉,并要求上诉法院“暂时中止原判执行”。上诉法院在5月29日的命令中明白回应:“法院暂时中止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和永世禁令的执行,直到该院审查完政府与原告双方就中止请求提交的完整文件为止。”
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性临时中止令”:它并不预判案件终极走向,只是为了避免政策真空或执法混乱而设定的一道程序“缓冲墙”。换言之,此时此刻——尽管IEEPA设税被裁定违法,但在程序意义上,这些关税仍合法有效,行政机构可继续执行。
联邦法院在处理中止请求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四个标准(来自于Nken v. Holder, 556 U.S. 418 (2009)): ·上诉是否有可能成功(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如果不准中止,是否会对申请方造成不可补充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 ·是否会伤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harm to the other parties);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虽然此次中止命令并未详细列出这四点评估,但从程序上看,特朗普政府紧张强调了两点: 1.政策不可逆性:如果禁令立即生效,所有加税措施将被撤销,无法恢复,造成经济与行政混乱; 2.政策合法性尚有争议:政府认为IEEPA授权仍存在合明白释空间,应由上诉法院裁定后再确定是否撤税。 鉴于这场案件涉及的不是单一商品或公司,而是涵盖全球范围内的关税结构与数千亿美元商品流通,法院采取了审慎做法,暂时中止执行,待进一步审查。
需要明白的是:中止令不是撤销原判,也不是否定永世禁令的合法性。它只是让原判“暂停执行”,不是让它“无效”或“消散”。 但从结果上看,它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 ·海关和边境掩护局(CBP)不需要暂停征税程序;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不必立即撤销行政命令; ·进口商仍需按现有关税规则缴税; ·贸易伙伴国家(如中国、加拿大、墨西哥)暂时无法依据原判提出索赔。 这等于让特朗普政府的这套席卷全球的关税体系即使已经被判死刑,但还能暂时保住生命。 同时,上诉法院还设定了下一步程序时间表:原告需在6月5日条件交反对中止的意见,美国政府可于6月9日条件交终极陈述。之后,法院将决定是否维持这一中止令,或恢复下级法院的永世禁令。
尽管目前特朗普政府因得到上诉法院的中止令而暂时保住了两大加税措施的“生命线”,但这统统仍悬而未决。一旦终极上诉失败,法院认定所谓的“毒品走私关税”(Trafficking Tariffs)和“全球性与报复性关税”(Worldwide and Retaliatory Tariffs)超越法律授权、违反宪法、应予废止,特朗普政府的这套以国家安全为名大规模干预贸易的战法将正式失效。然而,这是否意味着特朗普的关税政策就此闭幕?答案是否定的。 特朗普的支持者认为,特朗普从不缺工具,只要还有总统权力在手,就还有办法加税。 那么,如果IEEPA(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这条路走不通了,特朗普还有哪些“回马枪”? 换法律依据:301条款或232条款 如果IEEPA终极被法院判定不具加税效力,特朗普可能会重新激活《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或《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此中301条允许美国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实施单边制裁。这是他第一任期发动对华关税战时的紧张武器,政治上已有“前科”。而232条,原本用于国家安全配景下的贸易干预,通常用于钢铁、半导体等被认为对军工基础办法紧张的范畴。 这两条法律具有一个共同点:都赋予了总统(或其授权的行政机构,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应对不公平贸易做法或国家安全威胁时,单方面采取包罗加征关税在内的贸易措施的权力,无需事先得到国会的逐案批准。特朗普完全可能主张——“既然法院不让用IEEPA,那我们就改用传统武器。”尽管这两条法律的确都曾在法庭上遭遇挑战,但以往美国法院广泛倾向尊重总统的裁量权,尤其是在“国家安全”或“对外不公平贸易”认定方面,司法干预有限。 固然,这条路也非没有障碍。过去法院的确对301和232的判决广泛偏向尊重总统裁量,但在特朗普第二任期司法争议频发的配景下,也说不定会遭遇挑战。 行政技巧操作:碎片化税制、微调规则 还有一种操作就是“化整为零”,通过非关税壁垒(NTBs)来到达变相加税和限制进口的结果,这也被认为是美国政府在法定关税工具受限时的常用“隐形壁垒”策略。 详细而言,这种方式包罗: 对特定产品或行业设立“羁系性手续费”或“入境审查费用”,以进步进口成本,虽然名义上不是关税,但对企业来说结果雷同于加税。 强化海关羁系、进步技术标准、增加合规程序等,设置新的行政障碍,使进口流程变得更复杂、更昂贵,从而抬高非关税成本。 利用卫生、安全、环保等羁系部门的标准,重新定义进口产品的合规门槛,以“公共政策”名义拒绝或限制特定国家商品的进口。 这些措施虽然不直接体现为关税,通常以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合规要求等形式出现,法律挑战更为复杂且周期长,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实际结果每每与加征关税相似,能够有效限制进口、进步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门槛。在WTO等国际规则下,非关税壁垒虽然原则上受限,但由于其技术性和复杂性,留有较大操作空间,羁系和争端解决难度高。 这种“化整为零”的行政操作,并非“真加税”,但在贸易政策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如果退一万步讲,所有的法律手段都没有走得通,那这也是特朗普政府还可以用的后手了。 尽管司法裁决暂时阻止了加税政策,但真正的博弈并未结束。在三权分立的制度格局下,行政部门可能通过其他法律、技术操作或政治推动重新构建关税路径。法院制约的是一个路径,而总统可以换一条路再来。而特朗普的风格,向来是“那里失分,那里就反扑”。 从眼下情况看,IEEPA这条路可能被法院彻底封堵。但特朗普手中仍有许多“战术选择”。下一阶段,舆论焦点可能会会合在:上诉法院如何裁决?特朗普是否启动301/232条?国会和市场对这一回马枪有何反应?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530A04FDC00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