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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苏泷和张碧晨在争什么,我搞明白了

2025-7-31 10:32| 发布者:admin| 查看:34| 评论:0

摘要:最初,没有人在意这场演唱会的争议,以为不外是一场蒙面演唱会官宣后的质疑、一次网红歌手翻车,直到这场闹剧的走向逐渐偏离原点,成了大家都耳熟能详的娱乐话题。 如果上天能给旺仔小乔再一次机遇,不知道她还会不

最初,没有人在意这场演唱会的争议,以为不外是一场蒙面演唱会官宣后的质疑、一次网红歌手翻车,直到这场闹剧的走向逐渐偏离原点,成了大家都耳熟能详的娱乐话题。

如果上天能给旺仔小乔再一次机遇,不知道她还会不会坚持说那句话——“我发一百遍《年轮》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

喜欢学习的同砚有福了。现在正是学习“蝴蝶效应”的大好机遇,新鲜例子就在眼前。(图/@旺仔小乔 评论区截图)

7月上旬,拥有2300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旺仔小乔宣布举办个人演唱会,演出将以不露脸的情势举行。最低票价为268元,最高票价968元。

缺乏原创歌曲的翻唱网红开演唱会、蒙面演出难以保证真唱质量、被质疑的高票价等一系列槽点,刹时让旺仔小乔陷入舆论争议。这本来是常见的“割粉丝韭菜”套路,但随着旺仔小乔几年前关于歌曲《年轮》的评论被扒出,事情开始有了不一样的走向。

(图/视频截图)

当时,在回复网友评论时,旺仔小乔坚称《年轮》由汪苏泷创作,但原唱是张碧晨,还强调 “我认定的事不会改”。随后#旺仔小乔说年轮原唱不是汪苏泷词条冲上热搜,阅读破亿,酿成时下最热话题,QQ音乐平台对《年轮》的张碧晨和汪苏泷两版本的标注举行了多次调整。

汪苏泷团队于7月25日发布微博,声明《年轮》为“双原唱”,并宣布收回《年轮》授权。张碧晨工作室随后发文称,经所有可查证的公开音乐发行记录明确显示,张碧晨演唱的《年轮》是首个公开辟行并广泛传播的录音版本,并且在2015年受邀演唱歌曲时,也从未被告知该歌曲在同时期有其他艺人再版,也并未在条约签订中有过关于约定多版演唱者的任何形貌。因此,张碧晨是《年轮》的“唯一原唱”。

(图/交际平台截图)

于是,几天内,每个交际平台的热搜榜单都被《年轮》相关话题反复刷屏。张碧晨和汪苏泷双方工作室“正主下场”发布声明,更是把这一事件推上风口浪尖。而对于生命不息学习不止的吃瓜观众来说,此时关心的事情还可以有一个:被争来抢去的“原唱”,究竟是什么?

我们与两位法律从业者,法律博主杜治根(@根根要打官司到80岁)和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芝华,举行对话,试图厘清这一热点事件中的法律细节。

原唱VS著作权人,

谁更有话事权?

《新周刊》:从法律层面来说,“原唱”的界说是什么?

杜治根 :原唱不等于著作权人。原唱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著作权法》未使用“原唱”一词,仅规定了“表演者”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掩护表演形象、授权使用表演等。实践中,行业内的“原唱”指首次公开辟表录音或演出的歌手,核心是“时间优先”原则。在《年轮》这首歌发行的时候,张碧晨的版本先开始在网络上出现,符合“时间优先”原则,满足首次公开辟表录音或演出的歌手的要求。

(图/unsplash)

谢芝华 :法律并未对“原唱”作出明确界说,也未赋予其独立于著作权人、表演者等身份之外的特别法律职位。“原唱”歌手对录音成品的表演享有邻接权(表演者权),而非作品的著作权。与“原唱”的相关权利主要是“表演者权”“录音成品权”等。比方: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制作者权则掩护首次将表演固定在载体上的主体(《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简单来讲,“原唱”身份享有的相关权利须依照《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关于“表演者权利”“录音成品权利”等条款来确定。

《新周刊》:从两位歌手的声明来看,他们的真正诉求是什么,在法律上来说是正当的吗?

杜治根 :张碧晨方主张自身是《年轮》的唯一原唱,汪苏泷方主张《年轮》是“双原唱”。张碧晨方是以“首发时间优先”(2015年6月15日)和“影视唯一使用版本”为依据,主张“唯一原唱”身份。汪苏泷方以“词曲著作权人”身份主张“双原唱”究竟,并收回授权以限制未来翻唱举动。汪苏泷作为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包括收回已授予的表演权许可。

(图/pexels)

在双方没有明确条约条款显示歌曲版权被买断的情况下,汪苏泷可以让“原唱”酿成“原本可以唱”。时间线上,这件事情已经过去十年了,当时的沟通细节,相关人员可能都记不清了。在著作权上,不管是各个平台的宣发,或者是双方现阶段公布出来的材料看,双方的共识都是汪苏泷所有。那么对于是否为“唯一原唱”,我认为在法律上没有多大意义。

如果双方的条约约定了《年轮》的版权买断的情况下,这场争论没有意义,直接按条约约定履行即可。我认为大概率是对这种情况没有约定。对于汪苏泷而言,他不仅能本身唱,本身演,甚至还能本身改编。但张碧晨作为表演者,则只能演好当前的作品。不外在其他方面,比如用户的认知、情感需求、商业决策等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考量。

谢芝华 :张碧晨方作为表演者,其权利限于条约约定的表演权以及基于表演产生的录音制作者权,所以张碧晨方的核心诉求就是确认“原唱”身份(署名)、维护演唱者权益(享有表演权)。“值此《年轮》发行十周年之际,好好和这首作品告个别”,这句话就意味着张碧晨今后无法公开表演或者以其他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年轮》,包括已在QQ音乐、Apple Music等平台上线的作品亦有可能因此下架。毫无疑问,张碧晨方在这场原唱争议中受到了最大的影响。

(图/音乐平台截图)

相对来讲,汪苏泷方的声明就是强调其作为“著作权人”的身份。因为著作权人(词曲作者/版权方)拥有作品的全部版权(复制、发行、表演、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可以自行或许可他人举行改编、翻唱等各类使用,等同于掌握作品的“生杀大权”。

是不是“唯一原唱”,

其实没那么紧张

《新周刊》: “双原唱”理论上是存在的吗?张碧晨方张扬本身是“唯一原唱”,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唯一原唱的正当权益,是指什么权益?被收回版权后,张碧晨方另有“永久表演权”吗?

杜治根 :“双原唱”理论上是存在的。在创作初期的时候,可能就明确了多版本发行计划,“双原唱”便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具体在条约的条款中,如果词曲作者与演唱者条约中未排除其他版本,或授权范围包含“非独家演唱权”,则“双原唱”正当。特别是在影视音乐领域更是常见,为营销效果错开辟行不同版本也属常见操作,但需通过双方之间的条约或声明来明确权利归属。换言之,如果在创作阶段即规划双版本,且条约未限制演唱者数量,则“双原唱”理论上成立,那么“唯一原唱”的说法则不成立。

(图/pexels)

张碧晨方所主张的“永久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掩护期不受限制”,我认为只有第一项、第二项,即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及掩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具有永久性的。但表演者想要许可其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则需要著作权人同意才行,不具有永久性。

谢芝华 :“原唱”并非法律概念,自然无法在法律层面回答是否具备“唯一性”。我个人认为,参照行业内“时间优先”的原则,首次公开辟行的多个版本均可视为原唱。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权仅针对特定录音成品。若两位歌手分别获得正当授权并独立录制,应强调各自权利的独立性,而非争夺“同一作品原唱”的虚名。所谓的“双原唱”更多的是基于市场推广需求或平台操作惯例。

《新周刊》:汪苏泷方声明收回《年轮》版权,操作流程是什么样的?

杜治根 :音乐作品是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很多细节的,比如授予何种权利、授权的期限、授权的地域、能否改编、是否为“不可撤销”授权、如何解除合作条约等内容。收回版权,意味着撤销授权或者解除条约,相应的责任也会约定在双方之间的条约当中。

谢芝华 :如果需要收回《年轮》版权,汪苏泷方首先需要审查许可条约是否到期或者是否符正当定或者条约约定的提前解除的情形,然后发出收回声明,以书面情势通知被许可方,并对外公告收回权利明确自某日恢复对《年轮》相关权利的独占行使。被许可方应自声明日起停止对作品的使用、发行、传播等举动,否则构成侵权。

(图/《下一站天后》)

“其实有时候歌曲原唱和所有者是共赢关系,就比如说到《童年》你想到的是罗大佑,但其实首唱是张艾嘉。”

《年轮》原唱争议出现后,小红书博主@波特录音室 发帖表示本身是两个版本《年轮》都到场的工作人员,证明“两个歌确实都是同时在制作”。如今引发纷争,可能是两个歌手及其团队对歌曲存在“信息差”造成的。

(图/交际平台截图)

说白了,双方在歌曲制作过程中由于到场度不同,知悉的情况也不一样。但归根结底,这都是一件“本不至此”的小事。你唱我、我唱你,华语乐坛甜蜜蜜。周杰伦、吴青峰、蔡健雅、李荣浩、方大同……随便拎出一个知名度高的创作歌手,都有大量为别人而作的歌。

2010年,林俊杰在概念自选辑《她说》中把本身曾经为其他女歌手写的热门歌曲再次翻唱,演绎成“他说”版本。专辑介绍中,创作概念部分写了这样一句话,如今看来仍旧不外时:

“因为懂得更多的体贴,更成熟的付出,也更能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世界,包容所爱之人。”

作者 | 草莓脆

编辑 | 陆一鸣

运营 | 嘉年


来源:https://view.inews.qq.com/k/20250730A05CWJ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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