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关于吴亦凡的丑闻就像雪球越滚越大,翻天覆地的向我们袭来,让我们这群吃瓜群众又惊又气。 继18号都美竹发博正面刚吴亦凡以来,陆连续续的有二十几位女生发微博为吴亦凡事件发声。 都美竹对吴亦凡的重要控诉有:以各种方式诱奸、迷奸未成年人,转账50万当封口费等。 吴亦凡事件持续发酵,后面的消息源源不断。吴亦凡触碰的不仅是道德的底线,还可能是法律的底线。 对于吴亦凡可能诱奸、迷奸未成年人,网友们都表现必须严惩。 但是细心的网友可能会发现,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那么如果强奸罪行被证实,外国国籍会不会使吴亦凡逃走罪行呢? 起首,如果强奸罪被证实,就我国的属地管辖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我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而吴亦凡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因此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而且,如果强奸罪名被证实,即使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的发生不在我国领域内,吴亦凡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利益,而且我国强奸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加拿大的法律也对强奸有相应的刑责规定。因此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法院对此案件也有管辖权。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如果像是都美竹陈述的那样,被吴亦凡灌醉后在无意识的环境下与其发生关系,按照我国强奸罪的规定,这属于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构成《刑法》第236条中的“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而在量刑方面,如果吴亦凡“诱奸、迷奸”多名未成年人被证实的话,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未成年人都进行特别保护,因此在量刑时往往会作为酌定从重的因素。 但是,强奸罪如果过了一定的时间段,取证往往很难。而间隔“诱奸、迷奸”时间隔断比较久,许多证据已经过了最佳取证时机。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治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当然,以上都是在都美竹爆料属实的环境下讨论的。 如果都美竹爆料不实环境下,她将涉及诽谤、敲诈勒索、民事侵权。1、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峻的,构成诽谤罪。必要注意的是,该罪属于自诉罪,除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应当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 2、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即以非法占有为目标,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表明,敲诈勒索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对他人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诽谤,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这个“瓜”越来越大,让吃瓜网友着实“消化不良”,无论事情发展怎样,我们等待的都是无论是失德者,还是违法者都负担该有的责任,得到相应的惩罚。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本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