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再给户主程某一次机会,他一定会竭力阻止马某去拆那代价60块钱的废旧栏杆。 为了拆除二楼的废旧栏杆,收废品的马某在没有佩戴安全帽的环境下爬上了梯子,结果在拆卸作业中不慎摔落而亡。悲剧发生后,马某家属将户主程某,以及和马某一起干活但当时并不在场的两名同伴告上了法庭。究竟谁该负担责任?2022年4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梳理下这个案件,户主也好,从事高空作业的劳动者也好,都值得从本案中汲取教训。 案例湖北黄石,马某、黄某、詹某平常以收废品为生。 去年三月,3人听说西塞山区河口镇牯牛洲村要拆迁,以为这是个收废品的好机会,就决定搭伙儿一起去村里收废品。几天来,马某、黄某、詹某合作良好,3人一起收购、搬运废旧的门窗、家具等大件物品,然后拉去废品站卖,赚到的钱3人平分。 3月16日早上,3人又来到了村里开始收废品。与此同时,村民程某也回到了他已经废弃的家。程某所在的牯牛洲村要开发建设,村民签了协议,各家都分到了宽敞明亮的安置房,程某百口已经于一周前搬离了这个住了20多年的村落。 一周前,村里发布通告,要求村民最迟于3月11日晚上9点前清空房屋内所有居家物品,自行撤离。3月12日上午9点起对全村进行封闭拆房作业,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未搬离物品将认作废弃物品进行处理。 村落里,推土机正在一栋一栋地把房子推倒。程某这次回家,就是想赶在房子被推倒前,看看还有哪些东西能拿走或卖掉。 程某的家是一座二层小楼,家具家电早都搬空了,只剩下一些门窗,程某轻轻敲打着这些门窗,这可都是铝合金的,如果被埋在废墟里有点可惜。正在发愁怎么处理这些门窗时,程某听到外面有人在叫喊“回收旧家电、旧家具”,程某赶紧出门,叫住了正在叫喊的马某。 程某提出,愿意以600块钱的价格把家里的铝合金门窗卖给马某,条件是马某自己拆掉拉走。马某以为拆门窗太费功夫,而且还要给程某600块钱,太贵了,划不来,就没接这个活,继续去别的地方吆喝了。 过了不到10分钟,詹某又来吆喝,程某叫住了詹某。詹某为人比较活泛,双方很快商定,程某以500元的价格把家里的旧铝合金门窗卖给詹某,詹某自行负责拆除拉运。 随后,詹某打电话叫来了马某、黄某,3人开始拆门窗,拆除过程中均未采取戴安全帽等安全步调。看3人拆得利索,程某又问詹某,是否愿意收购二楼的铁栏杆?詹某以为也就是拆下来就行了,不麻烦,就商定以60元价格达成交易。 11点30分,詹某见已经把铝合金门窗拆得差不多了,就把560元交给了户主程某,然后詹某、张某去其他村民家收废品,留下马某独自拆除二楼的栏杆。 该图为表示 程某看到马某独自站在木梯子上拆除栏杆,以为危险,就提醒马某要注意安全,戴上安全帽,并提出,推土机正在推房子呢,要不等房子被推倒后再来捡这些废品,反正都是他的。对于程某的提醒,马某未予理会。见马某不做声,程某离开了现场。 12时许,马某不慎从踩踏的木梯上摔下来,经救济无效死亡。 一、马某家属告状索赔53万马某的意外坠亡令妻子和一对儿女悲痛万分,其坠亡时年仅45岁,女儿刚满20岁,儿子还在读初中,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 料理完马某的后事,马某妻子就补偿问题与户主程某,以及詹某、黄某等人进行了多次协调。马某妻子提出,马某是在给程某家拆除门窗的过程中发生的坠亡事故,程某作为雇主应该负担补偿责任,詹某和黄某作为马某的同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负担补偿责任。 多次协调后,各方对责任的负担和补偿仍无法达成共识,于是马某妻子只得将3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3人共同补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3万元。 二、3人均认为自己不该补偿1、户主程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第一,自己和詹某形成了交易关系,自己把废旧门窗卖给了詹某,此后的统统行为与自己无关。自己最开始与马某就卖废品谈过价格,但并未谈拢,后来自己是和詹某谈好的价格。自己把废品卖给詹某,说好由詹某负责拆除并将废品拉走,是詹某雇佣了马某,自己和马某没关系,自己不该负责。 拆除围栏表示 第二,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是马某自己不听劝阻继续拆除作业,后果应该由他自己负责。自己在发现马某没有佩戴安全帽后,已经提醒了马某要注意安全,或者比及推土机把房子推倒后再来捡废品,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是马某自己不听劝阻,既不戴安全帽,也不等推土机推倒房子后再捡废品,构成了民法上的“自甘风险”。 第三,自己在马某坠亡后,已经主动补偿了马某家人2万元,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詹某、黄某也认为自己没责任。 第一,法院未调查事故原因,马某是否属于坠亡尚不能确定。 第二,村里虽然张贴了公告,但未实行封闭管理,这是导致马某坠亡的重要原因,村里亦存在过错,法院应该追加村里为被告。 第三,二人和马某是暂时的、疏松的合伙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剩下的废栏杆是留给马某的,由他自行拆除,也由他独自获利,二人当时已经离开了现场,对马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存在过错,不应负担补偿责任。 三、本案中的责任该如何理清呢?本案是一场生命权纠纷,生命权属于个人最重要的民事权益,生命权受到侵害,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侵害者予以补偿。《民法典》侵权篇中对于承揽、雇佣活动中的侵权,做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对于承揽关系来说,承揽人造成自己侵害的,定作人不负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承揽人对于选任有过错的,就要负担责任了。选任错误,最重要的就是让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去干他干不了的工作。 我国《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属于11种特种作业之一。
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大概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作业时配备安全帽、牵引绳等防护工具,否则是违法作业。 1、关于户主程某。 第一,程某存在违背禁令的行为。牯牛洲九组村已于3月11日发布通告,要求当晚9点前村民自行撤离,3月12日开始在该地区进行封闭拆房作业。这种环境下,程某仍然将旧门窗卖给詹某等人,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诱因。 第二,程某和詹某等人系承揽关系,而非简单的交易关系。虽然程某与詹某达成协议,由其收购房屋内的废旧物品,但该部门铝合金门窗均附属在房屋内,需要詹某3人自行拆除,应将该行为认定为一种承揽关系。 第三,程某未尽到审慎选任义务。程某应当熟悉到二楼废品的拆除有较大的危险性,却仍将该废品卖与詹某等人,程某将高处拆除作业委托给没有高处从业资格的詹某3人,且未审查安全防范设备,存在不当。 第四,程某在发现马某违规作业时未采取实质阻止步调。虽然程某对马某违规拆除作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过提示,但其并未采取现实步调进行阻止或防范。 因此,程某对马某的坠亡要负担一定责任。 2,关于詹某、黄某的责任。 第一,詹某3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高处从业资格,仍然接受与自身本事不相称的拆除业务,且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步调,是马某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第二,詹某、黄某与马某就此次废品拆除、收购业务形成盈亏均摊的合作关系。詹某、黄某在马某拆除作业中忽视其安全,将其一人留下作业,存在一定过错。马某系为了合伙利益受到侵害,詹某、黄某作为马某的合伙人,应当对马某进行适当补偿。 3,关于马某自己的责任。 第一,马某作为专门从事废品回收的人员,自身对危险意识不足,其忽视村民发出的禁止进入的通知,在即将拆迁的房屋中开展高处作业,且不采取安全防护步调,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马某在拆除废品作业过程中,户主程某曾提示危险并要求其停止拆除作业,但马某未予理会,致使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马某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责任本事的人,要为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对于马某的死亡,马某自身应负担40%的责任,户主程某应负担30%的责任,需补偿马某家属251201元,马某的两名合伙人分别负担15%的责任,各自补偿马某家属125600元(负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詹某提出了上诉,认为自己和马某就是暂时合伙,不该补偿,就算补偿,也不该和黄某负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詹某确实不该补偿,但应该补偿,将补偿改成了补偿,金额稳定,也不用和黄某负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值得关注的2个法律问题1、雷同问题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夏天到了,很多人大概都会遇到拆装空调的问题,作为业主,怎么才能避免雷同现象发生? 不少人大概以为装空调是小事,都是售后安排的,出了事也和自己没关系。实则不然,就像本案一样,户主作为发包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出了意外,如果户主存在过错,是要负担补偿责任的。所以在此提醒大家,接受空调安装、维修、拆卸等的上门服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对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如没有相关资格就应该要求更换具备作业资格的人来进行。 第二,要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还应该检查相关安全步调是不是合理,比如安全绳所系的窗户是否牢固等。 第三,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叫停,督促作业人员整改后再继续作业。 2、作为承接装修、拆装业务的人来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涉及到发生意外后的补偿责任比例问题,承揽关系出现意外承揽人自己负责,雇佣关系出现意外雇主负责。这两者一定要搞清楚。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加工承揽给付的报酬不限于劳动力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是平等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给雇员发放劳动报酬,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其按照雇主的要求付出劳动力,并获得固定报酬,其所获得的报酬是基于自己的劳动,不在乎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 举个简单的例子。 我新买了一套别墅要装修,找了一家装修公司,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该公司,那我和该公司就形成了承揽关系。只要我检查过该公司有相关资质,那么原则上来说,此后装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统统安全意外就和我无关,因为承揽关系中我只用负责选任义务。 对于装修公司来说,如果他们又将装修项目中的一部门水电工程以1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另外3个具有相关资质的人,结果这3个人发生了意外,那该装修公司也不用负责或者不用负主要责任。 但如果装修公司雇佣了3个人做水电,商定每人每天300块钱,这时候如果这3人发生意外,装修公司就要负担全部补偿责任,因为他们形成了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发生意外雇主要负担全部补偿责任。 无论做什么,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切不可因小失大。 参考资料: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詹XX、程XX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